大众汽车商标是人们所熟悉的“Volkswagen”字母组合图案。它看起来也像中指和食指组成的三个“V”,这意味着“胜利”。
此前有人申请了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该商标似乎将“public”字母颠倒过来,添加圆弧。 。商标图案如下。
大众汽车公司就系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经驳回,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由此,大众汽车公司发起了长达三年的商标无效纠纷。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应当宣告无效,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作出新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结果于近日公布。
诉争商标由饶平于2006年11月申请,特别期限至2021年2月13日,批准使用于第11类“卫生仪器和设备” ;消毒设备”商品。
大众汽车公司提供的引证商标,于1983年7月申请,特殊期限至2024年3月14日,已获准使用属于第12类“车辆及其零部件和备件”。
同时,大众汽车公司还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受欢迎程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治理数据。
法院指出,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s2/]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由他人在中国注册。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s2/]
根据备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水平。 “车”产品。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构图、视觉效果近似。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虽然其在核准商品中不属于近似商标,但考虑到引证商标在“汽车”产品中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诉争商标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商标和引证商标rk,从而淡化引证商标。商标的流行损害了公共利益。
综上,终审判决驳回商标局的上诉,维持原判,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