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国《商标法》首次规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开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行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赔偿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权利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按照侵权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规定具有鼓励权利人维权、遏制恶意侵权、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具有鼓励公平竞争的强大功能,但该规定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鲜有适用。
困境
1.该条款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该条款中“恶意”的内涵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其次,该规定没有规定如何认定“恶意”,作为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被隐匿,增加了人民法院认定“恶意”的难度。第三,该条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很难界定侵权案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对哪些侵权案件构成“情节严重”的理解也不清楚。最后,文章没有具体说明如何确定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人民法院对于商标使用费合理倍数的具体范围以及影响合理倍数确定的因素存在困惑。
2.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事实及其营业收入,但难以证明时间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及权利人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原因比例。商标侵权行为大多正在进行中。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往往晚于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因此,难以证明侵权开始的时间并确定侵权期间。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权利人经营良好,商标驰名,侵权期间权利人的经营收入不降反升。本案中,权利人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与权利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权利人在侵权期间营业收入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侵权行为本身,还包括经营不善、市场波动、其他侵权人同时侵权等因素。。如何向权利人证明侵权造成损害的原因比例,也是困扰权利人的难题。
3.侵权时,侵权人利益难以确定
通常与侵权相关的证据,如合同、财务账簿等均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维权困难持有人证明侵权人的利益。如果权利人已尽力举证,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交给侵权人。实践中,大多数侵权人出于逃避侵权责任、害怕被曝光偷税漏税等原因,不愿向法院提交真实、完整的账簿等证据。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即使少数侵权人提交了账簿等证据,由于这些证据是单方出示的由于侵权人的联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这也使得法院很难查明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
4.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商标许可使用费方面存在较大困难。主要表现为:部分权利人不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标;部分权利人虽然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但因商标许可使用费过低而不愿向法院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权利人虽一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未能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或实际履行情况;其他权利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许可期限和许可区域在合同与涉案侵权行为的侵权期限不一致。与侵权区域不同;其他权利人均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该合同中许可使用的商标不仅包括涉案商标,还包括其他商标。许可权不仅包括商标许可权,还包括其他相关权利。前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商标使用费;后两种情况,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时间、许可区域、许可对象、许可权利类型及侵权期限、侵权区域、侵权对象等不同,侵权类型不同,且权利人与他人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
5.适用该条款时很难调动法官的积极性
从对象来看从目前来看,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面临诸多困难,需要通过各种非常规司法手段来解决,如法律解释、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证据妨碍制度的适用等。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案件数量大、审理范围严格、质量要求高、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下,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相应的能力来适用这一规定。从主观上看,法官适用法定赔偿条款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规避法律风险,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定赔偿条款和惩罚性赔偿条款之间,法官更愿意适用法定赔偿条款。
第二,米解决问题的方法
1.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本条款的某些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恶意”的内涵。 “恶意”过错的程度应比“间接故意”更严重,“恶意故意”应界定为“直接故意”,即侵权人明知侵权行为,并积极追究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即更符合立法初衷;其次,如何认定“恶意”必须作出规定。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通过侵权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判断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具有恶意,应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来判断。这些情况应包括:涉案注册商标、侵权人是否熟悉涉案注册商标、侵权人在收到权利人警告信或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继续侵权、侵权人被行政处罚后是否继续侵权法院判定侵权。今后是否有重复侵权的情况;三是“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公开。包括:侵犯有影响力的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侵犯商标权、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侵权时间超过三年、跨省级行政区域侵权,给经营者造成损失三万元以上的。权利人;最后,应当规定如何确定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人民法院应当比照许可面积、许可情况权利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中涉及的许可时间、许可规模以及侵权区域、侵权期限、侵权规模,并考虑到两地经济发展的差异和价值的变化涉及商标。三、合理确定商标使用费的具体倍数。
2.鼓励权利人主动提供证据
鼓励权利人主动请求惩罚性赔偿,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包括销售收入损失、降价或成本增加造成的利润损失、市场声誉损失、维权的合理费用等。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金额。为推广注册贸易而支付的广告费和广告费涉案商标、行业平均利润、侵权发生前连续年度营业收入、侵权期间营业收入、侵权造成损害原因的比例分析数据。 、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受损程度、涉案商标的许可费用等、商标许可地区与侵权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比较、维权的合理费用等……,从而最大程度地证明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
为防止侵权人不愿提交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证据,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侵权人的金融账户提起诉讼之前,请提供同意书和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保全裁定,查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真实利益。侵权人不愿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获利的,法院可以责令限期提供。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广泛应用和适用的证据阻碍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侵权人不愿提供证据、侵权利益认定困难的问题。
4.激励方法官员应适用本条款
一方面,加强对法官的教育。我们要站在知识产权审判的战略高度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充分认识适用本条款的良好社会效果,增强法官适用本条款的社会效益。责任感。同时,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法官适用本条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优化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做到考核法官绩效不扣分。同时,对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应视为社会效果良好的复杂案件,在评价法官表现时适当加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以解决法官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没有能力使用、不愿意适用的问题,激发法官适用该规定的积极性。
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权利人在申请书中未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院不能基于“不起诉”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官认为案件可能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可以向权利人作出解释,由权利人决定是否改变诉讼请求。如需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辩论结束前提出。
2.权利人只能选择法定赔偿条款和惩罚性赔偿条款之一
由于条件不同、举证责任不同、赔偿金额不同,权利人不应在法定赔偿条款和惩罚性赔偿条款中请求法定赔偿条款和惩罚性赔偿条款。同一时间。 ,只能其中之一当选。权利人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条款后,不得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3.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罚款后,权利人仍可以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惩罚性赔偿条款对商标侵权的作用重点在于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处罚侵权人或者人民法院对侵权人处以刑事罚款的作用,重点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于两者职能侧重点不同,侵权人的责任方向不同,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罚款后,权利人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来源:《人民公司》《urt日报》
作者: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