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总务管理
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通函[202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局内单位:
为了进一步支持为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延长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2020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全国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 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纳税申报期限可适当延长,省税务局将依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期限。 p>
二、受疫情影响,纳税人须报税2020年3月期限内申报仍存在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遵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