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新规)解读【创客必读】

近年来,国家通过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平台减税、免税等方式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种子企业、初创企业减轻负担 开发。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6月全国

近年来,国家通过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平台减税、免税等方式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种子企业、初创企业减轻负担

开发。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6月全国双创周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创业就业平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赶紧收藏学习吧。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子项目]

国家级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面向全国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前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与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分别计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3.孵化对象是指孵化企业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部门和省级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认定和管理规定的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按照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保存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备查。

2019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 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省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月后被取消资格者2019年1月1日起,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不再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税收政策的通知》 《科技园与众创空间》(财税[2018]120号)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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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并无偿或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给孵化对象的房产免征房地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分别计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教育部门。

3.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和省级科技教育部门认定和管理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照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提交房产及土地权属信息、房产原值信息、房产及土地租赁
合同、孵化协议等,并保存备查。

2019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 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省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后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3.国家和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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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用、免费

【享受条件】

1.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分别计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为d 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科技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教育部门。

3.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和省级科技教育部门认定和管理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请免税政策,转让产权、土地权属信息、产权原值信息、产权及土地租赁合同
、孵化协议等保留以供将来参考因。

2019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后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税收政策的通知》 《科技园与众创空间》(财税[2018]120号)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提供孵化服务收入孵化对象免征增值税

【享受者】

国家及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前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与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分别计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省科技厅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科技、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3.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和省级科技、教育部门颁发的认定和管理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按照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保存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备查。

2019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和省大学科学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科技园区,自认定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后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不再享受财税[2018]1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税收政策的通知》 《科技园与众创空间》(财税[2018]120号)

5.国家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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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用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及免费或提供物业给以租赁等方式使用的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分别计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按照省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的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科技和教育部门。 。

3.孵化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条件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国务院科学技术、教育部门和省级科学技术、教育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提交产权土地权属信息、产权原值信息、产权土地租赁合同、
孵化协议等。参考。

2019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和省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大学科技园,自认定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r 自2019年1月1日起,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不再享受财税[2018]1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税收政策的通知》 《科技园与众创空间》(财税[2018]120号)

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实行自用、免费或租赁方式。孵化对象提供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及省级U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以及技术和教育部门

3.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和省级科技、教育部门颁发的认定和管理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提交产权用地权属信息、房产原值信息、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孵化协议等。保存备查。

2019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国家和省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后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税收政策的通知》科学园和创客空间”(Fi财税[2018]120号)

7.国家注册众创空间为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注册众创空间众创空间< /p>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注册的众创空间向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前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与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服务。

【享受条件】

1.全国注册的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注册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吃了理事会。

3.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颁布的认定和管理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经全国注册的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保存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备查。

2019年深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新规)解读【创客必读】

2018年1月1日后认定的全国注册众创空间,自认定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后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次月起不再享受财税[2018]1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8.国家注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注册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经国家注册的自用创客空间以及无偿或租赁方式向孵化对象提供财产的,
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注册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注册众创空间按照科技、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三、孵化对象是指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教育部门和省级科学技术、教育部门颁布的认定和管理规定。

4.全国注册的众创空间应当按照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保存产权土地权属信息、产权原值信息、产权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备查。

2020年1月1日后认定的全国注册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后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9.国家注册的众创空间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注册创客空间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对经国家登记为众创空间自用并无偿或以租赁等方式提供给孵化对象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注册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注册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三、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孵化条件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国务院科学技术、教育部门和省级科学技术、教育部门颁布的鉴定和管理规定。

4.全国注册的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保存房产及土地权属信息、房产原值信息、房产及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
备查。

2020年1月1日后认定的全国注册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后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工信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