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材料
(一)商号变更
1.《个体工商户变更户(备案)《经营者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正本1份);
2、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需核对);
3.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在表格中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正本1份);
4.原件及全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二)变更经营业务所在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正本1份);
2.身份证明负责人姓名(复印件1份,原件需核对);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全部复印件(原件)。
(三)经营者变更
1、经经营者签字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备案)》(正本1份);< br />
2.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需验证);
3.经营者转让协议(1份正本;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公证机构如不能提供,转让双方需亲自到登记部门签署转让协议)(注:相关信息若能通过监管局共享由我局核实系统,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经营者身份证明(1份,原件需验证)【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退休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香港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二选一);澳门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通行证复印件(任选其一)】(注:只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才可以申请在香港、澳门自营职业)澳门);
5、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复印件(正本)。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变更登记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字的《商业住户》(正本1份);
2、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需核对);
3.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或证照(1份) ,原件核对)
(注:可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由我局核对,无需提交相关信息;否则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家庭成员变更备案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备案)》(正本1份);< br / >
2、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核对));
3、申请变更家庭经营者的,应提交新家庭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需核对)及村出具的相关家庭成员证明户口所在地(街道)委员会或者公安部门(原件1份)。
(六)成分变更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正本1份) ;
2.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核对);
3.如申请变更组成表,需提供家属确认文件应提交会员(正本1份)。
(七)经营者名称变更备案
1、经经营者签字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正本1份);
< br />2、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需验证);
3、户籍管理部门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材料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需验证)。
(八)指定联系人变更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正本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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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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