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必须防范的3大法律风险_重复

19933次2019-06-26商标转让网商标是承载企业商誉和产品信誉的象征载体。商标转让的本质是品牌价值在不同经营者之间的转移,这往往是通过旧品牌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的重新联想来实现的。从形式上来说,商

19933次2019-06-26商标转让网

商标是承载企业商誉和产品信誉的象征载体。商标转让的本质是品牌价值在不同经营者之间的转移,这往往是通过旧品牌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的重新联想来实现的。从形式上来说,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证或商标申请文件上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发生变化;本质上,商标转让是企业与品牌及品牌相关产品相关的重要无形资产的转让。或服务、专业人员、供应链、销售渠道和相关公众对品牌认知的迁移。因此,商标转让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包括商标转让合同的订立、商标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等;它也在包括对转让过程中商标价值的评估,以及相应法律风险的识别。以及预防和控制。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商标注册或其他知识产权问题,请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如何注册商标。我们将为您解答所有疑问!

1.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为转让商标使用权等商标权而签订的合同。许可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或向商标受让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

 一、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一)非必备合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属于选择性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无选择合同。om 以非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二)设立与成效。合同的成立是事实。一旦要约的发送者接受要约,合同即成立;合同的效力是法律问题,是指合同符合法律生效条件——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意思真实。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相应地,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由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时成立,并立即生效,除非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或者无权作为代理人,合同一方无权处置,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效力无法确定的。

(三)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仅表明该商标转让合同在债法意义上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让人有权主张注册商标,转让人有权要求相应的对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转让合同有权主张相应的对价。商标注册专用权已转让。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合同基础,但反之,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一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商标专有权。按照绝对权利变化公开和公信力的原则,商标注册专用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它的产生是基于商标管理机关的批准和公告。其转让还必须经商标管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告,并通过上述公示创造公信力。

二、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一般来说,我国未注册商标不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它们不仅没有法律保护价值,甚至在使用时还可能被利用。存在假冒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如企业名称、地理标志、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专有权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很少见注册未注册商标。达成转让协议。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成立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一是该未注册商标因使用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二是该未注册商标因使用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二是未注册商标已提交注册申请,正在等待授权。

对于第一类未注册商标,由于其具有阻止后续商标注册申请的负面价值,[1]和在先使用权的正面价值,[2]当其被认定为良好驰名商标,甚至拥有与注册商标同等的权利。 [3]因此,该未注册商标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价值,因而当然具有交换价值。对于第二类未注册商标,由于其具有阻止后续商标注册申请的负值,[4]以及被申请的预期值经证明注册,该未注册商标也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价值,并据此拥有。交换价值。前者的转让协议称为普通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者称为商标注册申请权转让合同。

3、许可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为商标许可应当报送商标局办公室备案。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权利具有宣传效果,可以对抗第三方。 [5]根据商标许可方式的不同,被许可人被许可的商标使用权的内容也不同。

(一)普通许可下的被许可商标使用权

普通许可下,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指定地域范围内的合同。同时,许可方保留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授予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被许可人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中涉及的注册商标未经授权被第三方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但可以只需将相关情况告知许可方,许可方将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

(二)独占许可方式下被许可人商标的使用权

独占许可方式下,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授权使用。许可人不得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方,许可人本身也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商标。虱子的法律地位nsee相当于“准商标所有人”。

(三)被许可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独占许可下,被许可人除享有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外,还享有排除第三方的权利从使用它。权利,即许可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予相同的许可,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权利。

无论采用何种许可方式,许可商标权的转让至少会涉及三个法人主体:商标注册人(许可人)、被许可人(转让人)和受让人。由于被许可人转让被许可商标使用权属于一般债权债务的转让,需要征得许可人的同意。未经许可人同意,许可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尚未生效。

2.商标价值评估

Th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的合同依据。合同中的必要条款通常包括拟转让商标的价格,但由于商标是无形资产,其价值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往往因此反复协商,甚至因分歧过大而导致交易失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商标价值评估体系应运而生。

商标评估最早兴起于英国和美国,随着资产评估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人们对产权认识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发展起来。我国大陆第一次商标评估是1993年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的“青岛”啤酒商标的评估。为协助公司股票上市,青岛啤酒商标价值被评估成交价2.07亿元。此举开创了我国商标价值评估的先河。

(一)商标价值的定性认识

商标价值=产品差异带来的商标价值+超额利润带来的商标价值。

1.产品差异形成的商标价值

产品差异分为真实差异和人为差异。真正的产品差异是指自然属性的差异。两种不同品牌肥皂的实际化学性质的差异是真正的产品差异。人为差异是指内容相同但包装材料、设计、商标名称、产品形象、营销过程中的广告、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而造成的差异。可见,商标价值是导致产品人为差异的重要因素,而产品人为差异主要形成商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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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额利润产生的商标价值

商标转让必须防范的3大法律风险_重复

例如,目前市场上有多家生产商,都生产同一种产品。这些制造商以相同的成本和质量生产该产品。其中一个厂家拥有驰名商标,很容易让消费者相信其产品质量可能高于其他厂家。那么制造商就可以将其产品的价格提高到比其他制造商更高的水平,而不会造成损失。消费者也愿意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制造商的产品,以维持消费者心目中产品高品质的感性认知。因此,商标的价值体现在拥有驰名商标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带来超额利润。

3、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

从上述商标价值的形成,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看到商标不仅代表了商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水平等特征,而且还具有资本增值的价值。因此,只有正确分析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才能对商标的价值做出公正的评估。目前公认的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至少有以下五个:

(1)商标产生超额利润的能力:超额利润越多,商标就越有价值。

(2)商标历史悠久:成立越早,历史越长,价值越高。

(三)通用性和区域拓展能力:商标通用性强,可以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使用,容易产生广泛影响,价值也高。 。

(四)商标的内涵和知名度:选择某一商标k表示一定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念。当大多数人接受这个概念并成为一种时尚时,市场就会非常重视这个商标。认知度越高,需求量越大,商标带来的超额利润也越大,商标价值也就越高。

(5)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商标价值也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宏观经济状况、行业趋势、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商标力度等外部环境也会影响商标价值。重要因素。

(二)商标价值的定量计算

目前,我国常用的商标价值评估方法多借鉴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成本法以及收益法。

1、成本法

成本法是典型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公关原则是计算商标权成本价值的补偿,即商标权创作过程中消耗的设计费。 、注册费、法律保护费、广告费等费用。如果所评估的商标权未知,且不能给公司带来太大的利润潜力,那么采用成本法来评估商标权的价值更为客观。然而,当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知名度,并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时,很难对其进行重置或计算其历史成本,以准确反映商标的实际价值。

2、收益法

收益法突破了传统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曾被认为是最能体现商标价值的方法。但在实践中,收益法始终在评价参数的选择上存在重大问题,并受到质疑。

(1) 前部商标收入预测:商标的预期收入是指该商标未来预期带来的收入。然而,商标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它只有与其他公司资产结合才能产生收入。企业整体资产创造的收入既包括企业有形资产创造的收入,也包括企业无形资产创造的收入。无形资产创造的收入不仅可能是商标,还可能是专利、非专利技术、企业商誉、销售网络等。商标收入与其他无形资产和企业有形资产收入之间的界限很难明确。

(2)商标利润寿命预测:注册商标有法定保护期。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可以续展,续展后的有效期仍为10年。 。所以,只要商标所有者愿意,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可以无限期地持续。然而,商标并不总是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回报。一旦商标权人的业务衰退,其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商标不能体现公司产品的理念,即使仍在法律保护期内,该商标也将丧失。不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此商标盈利寿命的预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3)商标收入折现率的预测:采用收入现值法时,折现率的预测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因为当折扣率有微小的差异时,评估值就会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在预测贴现率时,无风险利率、行业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以及企业的个体特征应考虑正在评估的问题。风险率等。这些折现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全部准确命中仍然是小概率事件。

综上所述,商标价值的量化评估还处于探索阶段。常见的方法是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和创新多种定量方法,如市场法、细分法、超额收益法、实物期权法等,尽可能准确地估计商标的公允价值,为交易双方提供决策参考。

三、商标转让的法律风险

商标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合同和标的物的价值之外,还涉及转让过程和转让完成后的问题。一系列法律风险的识别、防控。

(一)合规风险

Trademark权属于私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商标权人处分其权利。但考虑到商标权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各国无一例外地对商标转让设定了一些限制。例如,使用同一商标的类似商品不得分割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集体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它不能被转移。联合商标不能单独转让。共同拥有的商标不能随时转让、共有人不能私自转让等。有的国家甚至规定了商标转让原则,要求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与其业务一并转让。如果忽视这些法律限制,商标转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将会产生合规风险。出现。

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防止母公司通过商标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上市公司抽血,涉及商标转让的关联交易必须重视转让的商标,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为了方便交易,一些商标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基于此类估值完成的商标转让的合规风险尤其值得关注。 [6]

(二)操作风险

我国商标转让适用无偿转让原则。商标转让与该商标相关商品的生产、经营不存在连带关系。商标所有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可以与其业务一起转让,也可以将注册商标与业务分开转让只有商标权可以转让。但实践中,商标局仅要求受让人到加工大厅转让注册商标,并不需要提交书面商标转让合同。在整个转让程序中,唯一反映转让方意图的法律文件是转让方签署的《转让申请书/注册商标申请书》。这样的操作设置可能会导致注册商标在商标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即受让人或第三方使用假冒签名非法转让商标。

(三)合同风险

【1、一标两售

商标转让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不同受让人的情形。 ,可能会引发合同的有效性和违约风险。商标转让人与先受让者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e、隐瞒这一事实,与第二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则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受让人有权解除。如果第二商标受让人明知该商标已转让给他人,仍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或者仍不行使撤销权的,则第二商标转让合同同样有效。根据债权平等原则,任何商标受让人均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商标局办理完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后,其他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因不履行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2.免费转账

境内商标转让时,商标转让人不收取任何对价,因此该商标转让合同应属于赠与合同。对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随时单方面撤销赠与。 [7] 商标权转让时间以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日为准。因此,从签订免费商标转让合同到商标转让公告,商标转让人实际上可以随时单方面表达意思表示撤销捐赠。

3.拟转让的商标存在缺陷

由于商标是无形物,其缺陷只能是权利缺陷。待转让商标被质押、或已许可他人使用(并经商标局注册)、或被查封、冻结、或被他人提出“撤回”或无效宣告申请时她的商标转让合同总是很复杂。绩效风险大。转让的商标已许可他人使用但未在商标局注册的,不产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受让人不知情的,不受在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束。取得注册商标并收回被许可商标使用权后,被许可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来获得救济。

4.善意取得不适用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转让人将他人动产非法交付给买受人,例如买受人买受人善意取得动产并支付合理对价,买受人原始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动产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以维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善意取得的对象已从动产扩大到不动产,但“善意取得”仍然不适用于商标转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权人擅自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受让人无法取得商标权。受让人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方,且转让经批准并公告的,第三方不能取得商标权。 [8]因此,商标受让人应从整个链条上审查待转让商标的转让情况,而不能仅仅调查原权利人获得的商标的合法性,以免产生不被转让的法律风险。能够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