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的诉讼,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工业油脂、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的“大众”商标注册申请,仅批准“电能”商品的注册申请。如果您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查询网站。更多精彩资讯等待您!
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制造商之一,大众汽车多年前就已在中国进行商标布局。早在1999年,大众汽车公司就为“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及第7类“汽车”等产品申请注册了“Volkswagen”商标。非陆地车辆用发动机和机器气缸”,并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获得注册。
但2010年,大众汽车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Volkswagen”商标的注册申请向工商部门申请,明确其用途在电能、工业用油、润滑油、燃料等商品上,但被工商部门驳回,原因是注册了“大众”或含有“大众”字样的商标
为此,大众汽车一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时再审中,大众汽车公司表示,“大众汽车”作为大众汽车公司的品牌名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虽然大众汽车公司不生产润滑油,但提供经过测试的发动机润滑油等通过定制生产向购买和拥有大众汽车的消费者提供产品。这些产品标有“一汽大众”、“上海大众”等字样,如果被异议商标被允许注册,相关公众很容易认为标有被异议商标的润滑油、机油等产品由大众汽车公司提供。
本案中,申请注册的“大众”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尽管大众汽车与大众汽车公司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声誉,但已依法核准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大众汽车在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的,不予核准。
最终,北京高院驳回大众汽车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