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明确显着性判断条款的适用

14648次 2019-05-22 注册法国商标2019年3月27日,欧盟法院就《欧盟商标指令》(2008/95/EC)相关条款理解问题作出初裁)应芬兰最高行政法院的要求。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或其

14648次 2019-05-22 注册法国商标

2019年3月27日,欧盟法院就《欧盟商标指令》(2008/95/EC)相关条款理解问题作出初裁)应芬兰最高行政法院的要求。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或其他知识产权问题,请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商标代理机构。我们将为您解答所有问题!

本案中,Hartwall公司在芬兰申请注册的商标如图所示(见图1,中间为蓝色,侧面是灰色的)。蓝色色号为“PMS 2748,PMS CYAN”,灰色色号为(PMS 877),用于32级矿泉水。关于水和其他商品。随后,哈特沃尔公司解释称,涉案商标为彩色商标,并非图形商标。 2013年,芬兰知识产权局y 商标局以缺乏显着性为由驳回了申请,并指出,如果没有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则颜色商标不能注册;而且,本案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表明,该商标的知名度是基于“图形”而非“颜色”,不能证明涉案颜色的使用已取得显着性。哈特沃尔的上诉被芬兰市场法院驳回,上诉继续向芬兰最高行政法院上诉。后者中止诉讼,请求欧盟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答复: 1.《欧盟商标指令》(2008/95/EC)第2条和第3条第(1)(b)款的适用以及是否标志是图形商标还是颜色商标 相关吗? 2、如果商标是图形商标或者颜色商标,则关系到显着性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其呈现方式如何,都应该标记根据申请材料可以注册为颜色商标,还是只能注册为图形商标? ?3.如果申请中以图形方式表示的商标要注册为颜色商标,则需要满足欧盟法院判例法关于颜色商标(此处指非彩色商标的颜色)的“准确性”要求。单一、抽象、无形状和轮廓)是否需要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额外的使用证据?

欧盟法院明确显着性判断条款的适用

对此,欧洲法院做出了C号初步裁决- 578/17规定:根据《欧盟商标指令》(2008/95/EC)第2条和第3条第(1)(b)款,商标申请人将商标定义为彩色商标或图形商标是以下之一与该商标是否为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可注册商标相关的要素。如果是可注册商标,还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显着特征第 3(1)(b) 条的有效性要求。对此,商标审查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前述规定对商标进行全面审查。不能简单地说该商标不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如果具有显着性,则拒绝注册。根据第二条规定,在本案所涉及的情况下,商标如果与申请时的表述不一致,则不能注册。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将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