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研究指南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s2 /]并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他们不缴纳销售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本条是对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格具体应注意以下三点:
1)单位和个人
1. “单位”包括一切单位,即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c.上述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内外单位和个人。
“境内”、“境外”是指境内外的单位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住所位于中国境内或者境外。
2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上述应税活动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说明》执行。本办法附《房地产》。
③销售服务境内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时满足上述(一)、(二)、(三)三个条件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单位采取承包、租赁、联营等形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合营者(以下统称承包人)为承包人、出租人、合营者(以下统称为承包商)。以名义经营且发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方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
注:本条是单位采取承包、租赁、联营方式时纳税人认定的具体规定。对本规定的理解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ts:
(1)了解合同、租赁和附属管理模式
1.承包经营是指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单位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单位承包给经营者,经营者以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
B.租赁经营是指出租人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其出租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独立经营,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物。
C.关联业务是指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或自然人与其他企业主体达成附属协议,然后利用该企业主体以公司名义进行独立核算业务。
(二)承包、租赁、联营纳税人界定单位通过承包、租赁、电话等方式经营的,雇主作为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以雇主名义经营;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承包商就是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
其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从事应税活动的,可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注: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此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仍在沿用。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主要依据年度应税销售额、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等。它们的计税方法、凭证管理、会计要求等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如何把握年度应税销售额
试点实施日(含)最后,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跨境销售、按规定扣除销售差额的金额等。连续经营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试点实施日前,为确认纳税人纳税账户,确保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已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将纳税人的年营业额纳税人的应税活动将转换为年度应税销售额。 。应税活动年度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根据各省、市实际情况确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苏确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活动年营业额计算具体起止时间为1月份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异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应税年度营业额按照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B.年度应税销售额标准
施行之日(含)后,年度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调整年度应税销售额标准。同时,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的,按照应税活动适用的税率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如何折算将在第四章详细介绍。
试点实施之前,年度应税销售额标准也为500万元(含)。但年应税销售额应按以下公式折算: 年应税销售额=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营业收入总额÷(1+3%),即1 2015年1月至12月515万元(含)。
(二)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不含)以上。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当在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同时,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且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无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的特殊情况
A.奥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
b.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且不经常从事应税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
试点实施日(含)后,上述纳税人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调查核实》进行核实。 《确认表》需勾选相应栏目,国税部门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本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关联性
A.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事应税活动的货物劳务销售额,应当与应税活动的销售额分开计算,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年度销售额标准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示例]
某商业批发企业同时经营应税商品假设以下三种情况: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年销售额为85万元,应税活动年销售额为400万元。年销售额和劳务销售额达到85万元的,应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活动年销售额505万元。应税活动年销售额达到505万元,应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活动年销售额450万元。虽然总额超过80万、500万的标准,但商品和服务的年销售额不超过80万,即应纳税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和d 不需要一般纳税人登记。
B.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应税活动且不经常发生应税活动的非企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