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切实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分散经营、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的要求,优化服务,规范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税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项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和国家授权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免税收入、减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免征和减税等优惠项目收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率、税收抵免、民族自治地方部分减免税分享等。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税法》。
< p>根据《办法》,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妥善保存留存信息备查。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留存备查信息”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文件、账簿等信息。企业应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真实性。已提交并留存备查的材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最迟应在当年汇算清缴之前申报税款。企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并在优惠年度年初备案。免税起止期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不变的,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其他优惠事项的企业应每年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需要按照不同项目计算税收优惠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减免项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购置投资税收抵免。
自税后有效年度内注册常规减免税项目,若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免税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仍符合优惠项目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改变。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登记表》并提交必要时提供相关纸质材料。税务机关对纸质材料进行正式审核后,将原件退还企业,副本由税务机关留存。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优惠,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办理备案手续。
欲享优惠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对已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调整。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合并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企业)优惠事项按规定办理(1)分支机构享受减支、扣除研发费用、残疾人住宿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地区(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其他优惠事项由总行统一备案。 (二)总行汇总各二级分行登记的优惠项目,填写《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优惠项目清单》,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