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错误”是怎么回事?会产生什么后果?

1、“注册资本不真实”的定义 “注册资本不真实”是指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际资金不符,即注册资本不足。 二、关于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开办单位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府[1994]4号《关于

1、“注册资本不真实”的定义

“注册资本不真实”是指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际资金不符,即注册资本不足。

二、关于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开办单位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府[1994]4号《关于企业举办的其他企业撤销、歇业后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第二款:“企业 设立的其他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投入的自有资本虽与注册资本不符,但已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规定规定的数额,并具备必要的资格。如果有条件的话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视为具有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使用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创办企业。民事责任以注册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为限。”答复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该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虽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资自己的资金。未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规定规定的数额,且不符合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视为它没有法律其民事责任由创办人承担。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2.《关于认定创办单位是否投入企业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的函》执行办法经〔1995〕274号最高院规定,被执行人的设立单位设立时注册资本不足,设立后以其他形式足额投入的,设立单位不承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法府[1997]2号《关于注册资本投资未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批复》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本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举办的其他企业注销、歇业后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第一步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处理,即民事责任由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发起单位设立时投入的注册资本虚假或者逃税的,可以被裁定变更或者将设立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注册资本虚假或者逃缴注册资本的,应当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3.“不真实注册”与“不真实注册”的区别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206条和《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根据刑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判实践中对虚假企业注册资本范围认识与实践不一致的原因及争议焦点。

实践中,各法院对于企业注册资本不真实的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理由是,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关于认定创办单位侵权行为的通知》,根据《关于注册资本是否足额投入的函》的规定,开业时注册资本不足,开业后以其他形式全额投入的,被执行人的创办单位不承担责任。函中明确规定,创办单位启动后可全额投入注册资本。因此,开办单位在开办后补充的注册资本应为开办单位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责任的批复》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创办的其他企业注销、歇业后的民事责任问题》中,企业应当以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本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真实”的范围“注册资本”应当是创办单位创办其他企业后投入的注册资本与应当投入的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发起单位设立时投入的注册资本虚假的,发起单位应当在虚假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条明确规定,发起单位单位以其设立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因此,“不真实注册资本”的范围应为创办单位在创办其他企业时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与应投入的注册资本的差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30日下发《关于企业创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关闭后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判定创办单位是否已向企业投入足够注册资本的函》 199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作出,均与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通过的《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对于虚假注册资本范围的认定,争论的焦点是:如何认定虚假注册资本金额?设立单位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设立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或者设立后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事实上,就是说,创办单位是否应以创办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的情况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创办后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的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5、“企业注册资本不真实”的范围如何界定。

“注册资本错误”是怎么回事?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其他企业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足的,可以在创办后补足注册资本,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责令补足。来补足注册资本。 《企业法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以实际资金为准。实际上是指当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补足。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审理工作会议纪要,其中重申企业注册时投资者出资不足的,应当责令补足。注册资本虚假的,创办企业应当在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批复,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许可证的集体企业,即使申报单位投资不足,仍应确认其法人资格。 。出资不足的,可以责令补足差额。部分。 《关于确定磨耗的信》最高院执行办法经[1995]274号《关于创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是否充足》的规定,实际上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企业注册资本不足的,可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将创始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判令其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注册资本差额,这种做法在执行时可以借鉴。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理解为创始单位不止一个,如果有多家企业共同投资或合资或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理解为如果这些投资者的出资不足,可以均视为发起单位,各自补充注册资本,并用补充的注册资本偿还公司债务。

六、办理注册资本实际投入争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认证。因此,初创单位设立后补充或补充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才能得到认可。对方当事人对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验资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进行鉴定。

7、创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创办的企业注册资本虚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府[1994]4号《关于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企业举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后的追究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八十条第八十条规定,设立单位对其虚假登记范围内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资本为:一是创办单位所办的其他企业经营正常,但无财产清偿债务;二是创始单位创办的企业其他企业被撤销或停业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条例》第八十条没有区分被执行人是否被撤销、关闭,而是笼统地规定了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这包括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企业被关闭、被撤销,主体注册资本不真实的情况t执行是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两种情况都适用。

八、发起单位在“注册资本不真实”范围内不承担重复责任的原则。

根据《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在注册资本或者被执行人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其他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裁定设立单位承担重复责任。”针对实施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例如,被执行人创办的单位可能只欠注册资本50万元。一个法院已经执行了,其他法院也根据自己的法律文件要求初创单位提供50万元的注册资本,因为初创单位有义务进行电子登记。企业限额50万元人民币。这种不重复责任的原则应该适用于这两种情况。一是已被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创始单位主动筹集注册资本,承担责任的义务消失了。应当适用的是不能重复承担责任。不能说创始单位愿意拿出注册资本。重复相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