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10月3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税务、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按照改革安排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方面,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具体内容为:
一、征收范围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费企业及职工保险费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职工个体工商户、在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兼职职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报社保部门所属保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办法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核实应缴社会保险费,并将应缴金额及时转送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税务部门根据缴费数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之前向税务部门缴纳月费;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详细扣除日期请参见灵活就业人员扣除日历(查询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征收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1、“税库银行网上缴税”是指“网上银行缴费”纳税”已签署。已入驻企业签订《三方(委托)税收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可登录“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进行银行转账支付。
2、“银行批量扣款”是指对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
3、“银行端现金缴税”,即已签订或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均可登录“单位客户”或到各区社保(医保)办理大厅设立的纳税窗口,或到综合纳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完税凭证》并凭此凭证办理到商业银行完成付款。
如果企业已经签约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后,无需与税务部门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原来通过同城专项委托征收方式或其他方式缴纳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国库银行网上缴税”或“银行批量扣除”方式缴纳。协议前,您可以通过“银行现金缴税”方式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转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继续按规定缴纳。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登记。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账号,商业银行每月定期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项
由于各部门需要联合处理升级申报缴费系统,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缴费业务于11月9日起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应在11月25日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在11月9日前将足额缴费存入原缴费账户,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