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方案》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印发。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制定《商标电子申请和电子送达规定》、《专利代理人资格审查办法》等。 ;修订《专利审查指南》《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推动《专利法实施细则》《官方标志注册和保护办法》《商标代理监管暂行办法》制修订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方案》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印发。
1,以加深该计划知识产权注册便利化改革,制定《商标电子申请和电子送达规定》。(知识产权局起草)
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关于规范商标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修订《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推动《专利法实施细则》制修订、 《官方商标注册和保护办法》《商标代理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知识产权局起草)
此外,文件还提到,拟取消“专利代理机构”。 《处罚规则(试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管理规则》、《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附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全文)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改革开放的关键之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将继续深入开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理念。准确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基本要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为人民,坚持立法适应改革发展,加强市场监管与法制融合推动市场监管制度和规则的统一和规范。紧紧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市场风险,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创建为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1.准确把握新时代市场监管职责定位和工作思路,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一)扩大商事制度改革成效,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为市场监管提供法治保障。依据
一、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准入制度改革,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推广《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条例》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问题》修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局起草)
< 2、有序推进食品审批制度改革,出台《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生产部门起草);推进《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形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食品司起草)。3.为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四、深化知识产权注册便利化改革,制定《商标电子申请和电子送达规定》。(知识产权局起草)
(二)为加大竞争执法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法律支撑
1、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强化公平竞争草案审查,修改《禁止垄断协议条例》、《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规定》《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积极推动《反垄断法》修改。 (反垄断局起草)
2、为加大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修改《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若干规定》;推动《明码标价、禁止价格》、《反欺诈规定》、《禁止市场混乱的若干规定》、《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和《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的制定和修订。 (价格监督和竞争局起草)
3、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定了《规范商标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专利代理人资格审查办法》,并制定了《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推动《专利法实施细则》、《官方标志》制定和修订《注册保护办法》、《商标代理机构监管暂行办法》。 (知识产权局)
(三)加强食品药品及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工商总局起草)修订《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部门起草)、《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食品抽检部门起草);推广《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司牵头起草,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食品生产部门起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展览会”(食品事业部起草)。
二、为加强药品、疫苗、化妆品监管,制定《药品、疫苗、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d 制定《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和《进口医疗器械代理商监管办法》,修改《管理办法》推行《进口药材》、《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广《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医疗器械检验办法》制定和修订《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三、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条例》(质量发展局起草),修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量监督部门起草);推广《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督部门、质量发展局起草)局)、《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产品伤害监测管理规定》(质量发展局起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质监部门起草)。
四、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条例》、《电梯安全条例》 、《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条例》的制定和修订(特种设备局起草)五、为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投诉处理办法》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办法》;推动《办法》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博士由广告监管部门负责)。
(四)营造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法制环境,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1.改革创新质量工作,促进制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发展局起草)
二、为夯实计量技术基础,修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计量检定人员限制管理办法》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推动《国家标准时间管理条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的制修订”。 (由D起草三、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技术司起草)和《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创新部起草);推动《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标准技术司起草)》的制定。
四、为完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体系,推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 《认可条例》(认证监管部、认可检测部起草)、《农作物种子质量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认证管理规定》、《服务认证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监管部门起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检测部起草)。
(五)完善市场监管政策体系,为健全制度规则奠定法律基础
二、为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将《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修订草案报国务院审议,修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修订《暂行办法》 《企业信息公开信息抽查管理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人士年度报告公开暂行办法》合作社》和《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信用监管部门起草)
三、为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促进基层规范化,推动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条例》 (人事部门起草)
(六)加强立法协调,推动总局报送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顺利颁布。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计量法工作、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专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已提交审查或提议审议的,例如制定、修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配合立法机构清理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专项法律法规。
2.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2019年是市场监管立法年 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年统一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在立法事项大幅增加的严峻形势下,必须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律机构的引领作用。通过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市场监管立法工作必须政治旗帜鲜明,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找准立法方向,确定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明确立法内容。立法思路、主要制度设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任务;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改革理顺市场监管体制; 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明确了2019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导向和重点任务。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作为根本依据市场监管立法,以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为方向,以加强监管工作一体化为目标,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为抓手,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健全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市场监管合力,为在市场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监督工作。
(二)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市场监管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和立法工作必须坚决贯彻群众路线,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积极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扎实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让公众的各种利益和诉求得到充分表达。要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广泛共识,维护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获得感。
(三)立法工作必须科学高效。要加强立法研究,完善立法论证制度,建立第三方起草审查制度、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立法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好法、有效法。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和研究机构的帮助,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4) 立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遵守宪法、立法法和其他上级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贯彻执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保法律权威、程序合法、实体法律合法。
(五)统一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和规则。总局、食药监、知识产权局各司局要按照改革发展和市场监管改革的要求,认真梳理清理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系统。结合工作实际,对不符合上级法律和改革精神的规定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促进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深度融合。法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组织市场监管领域认证事项清理等专项清理工作中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3.要把落实立法工作计划落到实处
总局、食药监、知识产权局等各司局要把落实立法工作计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流程管理,严格时限要求,强化考核责任落实,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年内完成第一类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报国务院审查,条例草案报总社)管理局)会议审议),高质量高效推进第二类立法项目。起草机构应当确保第一类项目草案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法规司审查。未按期报送审查的,不再适用第一类立法。推动同类项目。
法规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对于有重大差异的草稿审查阶段,法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协调机制,研究突出问题,协调重大争议,努力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法规部门和起草机构应当及时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或者总局会议决定。 p>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是否需要修改或者临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部门、局要及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包括起草、修改等)经总局分管领导批准,研究报送审稿,说明改革措施、立法背景等,并报法规司按程序进行审查。经过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提交总局审核。
第一类项目
p>
第二类项目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