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后,存在诸多“死亡”风险,如商标过期、连续三年不使用、变更注册人或注册地址等。商标无效宣告也是其中之一。
除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主体不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但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被其他方宣告无效,是非常被动的。为了防止商标“被他人记住”,申请人需要熟悉商标可能被无效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下是商标界整理的商标无效宣告理由,从高到低:
1.注册商标中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等;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用作商标: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的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特定地点的名称、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或者近似;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国家名称、姓名相同的、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相同或者相似的旗帜、标志等,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示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
(五)名称或者标志与“红十字”、“红十字”相同或者近似的。新月”;
(6)具有种族歧视性
(7)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则例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2、注册商标缺乏显着性;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应当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仅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直接表示产品的、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着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3、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功取得商标注册的;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已经取得注册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权利。如果您拥有在先权利,您还可以采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5、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的;
为相关公众所知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认定。贝里吉斯tered 及其使用将被禁止。
在不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造成利益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的,不准注册,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