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再次侵犯版权,四篇文章被责令赔偿10万元!

112767次 2018-10-19 版权纠纷 近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起诉现代快报,被法院驳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一审判决,今日头条(字节跳动

112767次 2018-10-19 版权纠纷

近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起诉现代快报,被法院驳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一审判决,今日头条(字节跳动旗下)因擅自转载4篇文章,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相关合理费用10100元。现代快报.

今日头条对现代快报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6月5日起,现代快报报道了一篇原创文章。记者《落叶归根,90岁老太重获中国国籍》等4篇新闻文章。今日头条未经现代快报授权转载。同年9月,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现代快报”)成立。Reinafter(简称“现代快递公司”)以侵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旗下字节跳动公司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节跳动认为,涉案四篇文章是字节跳动经其他合作伙伴授权链接的,不构成侵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系本人从无到有地独立创作,符合作品的本质要求。创作的作品为完成工作任务的专业作品,版权归江苏现代快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所有。字节跳动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今日头条仅提供链接服务。即使仅提供链接服务,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考虑以下因素因今日头条的影响力、传播范围及主观过错,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字节跳动公司赔偿现代快递公司及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维权。发生合理费用10100元。

一审判决后,字节跳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字节跳动承担。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4篇文章赔偿10万元”算高吗?

有专家认为,赔偿金额如此之高且罕见,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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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前的cas相比类似新闻作品侵权,在今日头条侵权赔偿案中,单篇文章获得如此高额赔偿(计算中)的情况并不多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焕清昨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判决体现了法院的保护以及尊重知识产权。“这将有助于在未来建立更好的新闻业。新闻转载行业的环境和秩序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整个新闻行业来说也是一个有价值的判断。”

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志军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最高可达50万元。rt颁发了10万元的奖励。虽然与以往案件中通常的1万至2万元甚至几千元的赔偿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它体现了补足原则仍然是主要的,而不是惩罚原则。 “即便如此,这个判决对于我国的版权保护也会有积极的意义。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判决理念与国际接轨,保护创新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

网络上的“清理稿件”、“曲线转载”等“小动作”算侵权吗?

目前,版权侵权行为披着各种花哨的外衣。衣服。形式不断更新。随着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兴起,一种新的写作手法——“洗稿”在网络上方兴未艾,时不时就会出现一批“热点”文章被“洗”。有的人靠这个月收入一万多元;一些网络媒体正在利用边缘,以“弯曲”的方式转载,试图洗掉手稿的来源。这些是否构成侵犯版权?

A.“洗稿”取决于“洗什么?”

“洗稿”就是篡改、删除他人原创内容,使其完全不同,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是抄袭。通过“洗纸”,可以快速生产出“热门”文章并从中获利。“洗”算不算侵犯他人版权?

“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取决于‘洗’的程度。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姚焕清表示,如果社会上正在传播一个热点新闻,自媒体就会“洗”的是热点新闻,而不是“杰作”。在本案中,稿件的“洗牌”很难构成侵权,因为它传播的信息和事实并没有太多的“创作”。

另一方面,姚焕清则表示,如果“洗牌”的话,对于篇幅较长的文章,即使每句话的表达方式不同,如果文章的结构、层次、情节一致,仍然会构成侵权。他以作家庄宇起诉作家郭敬明侵权案为例。虽然两部作品表达方式不同,并不完全相同,但最终北京高院认定郭敬明的《梦里花落几朵》与庄宇的《圆》在12个主要情节上是一致的。 《圈外》中的情节相同或相似,侵犯了版权。

B. 《曲线》转载要看协议

今日头条再次侵犯版权,四篇文章被责令赔偿10万元!

四篇文章中发现在今日头条案中,有两篇文章是从今日头条的新浪网链接中获得的,而这两篇文章均来自现代快报。现代快报遂起诉今日头条公司,称其侵犯著作权。被告认为这两篇文章的链接均得到了新浪网的合法授权。法院认为,被告与新浪之间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本案文章链接行为发生在该日期之后。被告虽主张协议可以继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的行为如果不予采纳,应认定为侵权。

随着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斗争”不断升级,一些机构“低调”选择“曲线”转载或链接他人作品。例如,报纸A已签署转载授权标志根据与B网站的信息,B网站已与C媒体签署了转载授权协议,但A报纸与C媒体之间并未签署转载授权协议。本例中,媒体C转载了B网站的内容。文章,且该文章恰好来自报纸A。那么,媒体C是否侵犯了报纸A的知识产权呢?

“这个时候关键要看A报社和B网站签订的授权转载协议的具体内容。”姚焕清表示,此前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例。如果A报纸与B网站签订的许可协议允许B网站转载并向与A报纸无合作关系的媒体提供这些内容,则C媒体的“曲折”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报纸A转载与B网站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B网站不得转载至其他渠道频道。此时C媒体的“曲折”转载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