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27780次 2019-08-29 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版权所有 日前,海淀法院对原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西马公司及被告辉朗公司认为,西马公司主张权利的会计凭证不具有原创性,不构成

27780次 2019-08-29 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版权所有

日前,海淀法院对原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西马公司及被告辉朗公司认为,西马公司主张权利的会计凭证不具有原创性,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西马公司不享有涉案会计凭证的著作权,判决驳回西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日前,海淀法院对原告北京西马国正商业形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慧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朗公司)与被告北京慧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朗公司)进行了诉讼,发现希玛公司的主张权利的会计凭证不属于原件,不构成诉讼请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西马公司不享有涉案会计凭证的著作权,判决驳回西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西马公司声称其已被授权享有账页KPJ101 A4金额记账凭证(以下简称涉案记账凭证)的著作权。西马公司发现被告惠朗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惠浪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销售产品“惠浪A4黄色金额记账凭证SKPJ101”(以下简称被诉记账凭证),与涉案记账凭证基本一致

汇朗公司辩称,涉案会计凭证为一般形式,无原件ty,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法院认为,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是必要的要求之一。作品的原创性是指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体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

就本案而言,首先涉及的会计凭证包括“汇总”、“会计科目”、“借方”、“贷方”、“合计”、“簿记员”等栏目。 ”、“审核者”、“记录者”,是会计凭证必须记载的基本内容,也是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以上各栏目是会计凭证中必要的要素,并且设计和形成的桌子不是创造性行为。

其次,西马公司承认,涉案会计凭证是专门针对用友会计软件的特殊格式制作的,用友会计软件对纸张尺寸、表格布局、页边距、会计凭证等。要求,可见会计凭证的设计是遵守用友会计软件固有的格式要求,设计主要起到功能性和实用性的作用,并没有体现个性化的选择空间。

第三,虽然涉案会计凭证中存在浅棕色、浅黄色等色彩组合,但一方面,此类色彩组合十分简单,难以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另一方面,在这种类型中,当会计凭证的必要要素固定时,表格布局和页边距有固定的格式要求,单纯选择表格栏填充颜色、表格外围颜色、栏目字体颜色等,无法体现涉案会计凭证的独创性。

四、涉案凭证中的“KPJ”代码及“UFIDA”、“UFIDA”商标分别指会计凭证的产品类别和来源,不影响会计凭证的功能设计。会计凭证。也不能体现会计凭证本身的唯一性。

综合上述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会计凭证非原创,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含义内的作品,故作出上述判决。

(2)是否具有原创性;< /p>

(3)具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4)是否可以复制。其中,原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独创性的判定主要考虑表达方式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

本案涉及的会计凭证中所选栏目属于会计报表的基本内容,相关布局及色彩组合未体现个性化选型空间,不符合要求为了作品的原创性。同时也应该指出,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文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艺术和科学作品,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公共利益、弘扬科学文化。职业发展。如果涉案会计凭证作为作品受到保护,则意味着他人不能使用与涉案会计凭证相同或相似的表述,可能会导致使用市场上通用的会计凭证,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张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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