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新闻】北京市专利代理人执业自律处罚及处理细则发布

12863次2019-07-11专利代理人考试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专利代理人执业自律条例》的规

12863次2019-07-11专利代理人考试

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专利代理人执业自律条例》的规定,我会第二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专利代理人执业自律处罚及处理规则》 ”,现已公布。一品知识产权支持发明专利申请、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保护的信息,请关注我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秩序北京市专利代理实践情况提升行业自律——规范制度,保护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专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保障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 《管理办法》、协会章程和《北京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自律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有本规则所列违法行为的,适用本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规则未列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序良俗行为的行为,需要处罚或者处理的,适用本规则。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参照专利代理人的规定适用本规定。

对无专利代理资质单位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投诉将移交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处理。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从事非专利代理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原则上不适用本规定,但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不当行为给专利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除外。专利代理行业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本协会专业纪律委员会(简称“纪律委员会”)是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机构。

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对本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处分决定。

文章5 因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或者能够证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违法行为的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包括自然人)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通过协会向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提出投诉、检举、举报(以下简称“投诉”)。

第六条:对未经投诉人举报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涉嫌违法行为,纪委有权主动调查并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处理决定。

第七条 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时效为二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追究的,予以处罚或者处理的,报纪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立案。

第八条 纪委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对被投诉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或者涉嫌违规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调查并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处理决定。 。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及处理措施

第九条纪律委员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的纪律措施包括:

(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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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告;

(三)批评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谴责是警告,也是最温和的纪律措施。适用于会员第一次因疏忽或违规而违反规则显然是次要的。谴责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实施。

警告是较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及时纠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警告通过发送警告信的方式实施。

举报和批评适用于会员故意违反规则、情节严重或经训诫、警告后再次违反规则的。举报和批评是通过在会员内部公布会员的违规行为来实施的。

会员故意违规、严重违规或经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后再次违规的,可取消会员资格。

对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会员,提请有关部门处理。t,否则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会员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向专利代理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会员因本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抄送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协调发布行业信用风险警示信息。

第十条 对非本协会会员(以下简称“非会员”)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违法行为,纪委将采取的措施:< /p>

  (1) 警告;

(2)通知会员;

【突发新闻】北京市专利代理人执业自律处罚及处理细则发布

(三)向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警示信息;

(四)公开谴责;

(五)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警告是警告措施,是ap适用于非会员因疏忽而首次违反规则或轻微违反规则的情况。警告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实施。

通知会员适用于非会员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违规较严重或经警告后再次发生违规,应将违规情况及非会员的违规情况告知会员并在会员内公告。方式来实施。

向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警告信息,适用于非会员故意违规、严重违规或向会员发出警告或通知后再次违规的情况。

公开谴责适用于非会员故意违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较大,或经警告、通知会员或向有关政府发出警告信息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出发和行业协会。谴责是通过在公共媒体上公布非会员的违法行为来实施的。

提请有关部门处罚适用于非会员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可能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非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通报专利代理行业主管部门。

非会员违规行为属于本条第(四)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抄送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协调释放行业信用风险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待遇:

(一)承认并对违规行为作出真诚的书面反思;

(2)积极采取及时补救措施,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或者从重处罚或者处理: (一)撒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失信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回避、​​抵制、阻碍调查的;

(4))对投诉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处罚处理

第一节专利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处理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布警告信息或者公开谴责s;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默许或者默许专利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四)未监督检查的;管理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以及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不履行专利代理服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谴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警告、通知会员或通知相关政府部门 警告混乱的处理部门、行业协会公布的年龄;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公开谴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罚的处罚:

(一)为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为有矛盾的两个以上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对专利事务感兴趣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者拖延、懈怠或者擅自终止代理服务的;

(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方转让项目或者提高受托方要求的;

(五)默许或者委托专利代理人在未经其撰写、审查的专利申请及其他法律文件上签字的; (六)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异常专利申请的;

<(七)因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发生重大错误,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未遵守法律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的,给予警告、通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或给予通报会员、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出警告信息、公开谴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招揽业务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给予谴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警告、向会员举报或向有关政府机关举报的,行业协会发布警示信息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公开谴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罚的处罚:

(一)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以其他方式招揽业务的;

(二)对委托事项的结果作出不当承诺;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有冲突的;利用特殊关系招揽业务;

(四)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评论;

(五)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客户关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处理的案件。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给予警告信息或公开谴责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诽谤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名誉的;

(二)利用与司法、行政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关系从事不正当竞争;

(三)为不具备代理资质的企业提供渠道或者其他协助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违反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受到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提供向纪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二)处罚举报人、证人、纪委工作人员等待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违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停止新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

(四)其他逃避、抗拒、阻碍查处或者处罚的行为。

第二节专利代理人违法行为及处罚处理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或向会员发出通知,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出警告信息,或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t: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二)具有专利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违规受理案件、收费、提供代理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谴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批评;或者对专利代理人给予警告、会员通报或者会员通报。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布警示信息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公开谴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处分:

(一)个人名义私下接受委托的; (二)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报酬或者财物的;

(四)将来在他或她撰写或审查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重新签名。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未按照与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协议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资格的处分。会员处罚;或向会员举报、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出警示信息,或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给予谴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向会员发出警告、通知,或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出警告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处罚开除会员资格、公开谴责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罚:

(1) 对本人或者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处罚 对专利代理人所从事的事项进行歪曲或者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代理;

(二)就专利代理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人或者专利代理客户。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给予警告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诽谤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名誉的;

(二)伪造文件或者证据的与专业活动有关的行为,或者诱导、指示他人伪造文件、证据的行为。

第四章处罚和处理程序

第一节受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协会秘书处协助纪委受理投诉、受理他们在提出投诉时,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投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真实姓名提出投诉。对于匿名投诉,秘书处可以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委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纪委职责范围的委托;

(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充分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关系;

(四)投诉人已投诉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违法行为已被投诉人提起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 (五)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已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六)对已受纪委处罚或者处理的违法行为重复投诉无新的理由和证据的;

(七)其他不宜立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纪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但下列情况除外:匿名投诉。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立案的投诉,纪委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在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涉及专利代理业务的,被申请人有义务在决定期间提交业务档案和其他书面材料。时期。

第二十九条前条规定的通知应当载明立案调查的理由和依据,投诉案件应当载明投诉人姓名、基本情况、投诉内容、其他事项。有书面申诉文件的,应当将申诉文件与通知书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十条答辩过程中,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本案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限内不行使答辩权的,视为放弃答辩。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可放弃辩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拒绝向纪委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的,可以视为逃避、抗拒、阻碍调查。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严厉或者加重处罚或者处理。

第二节调查

第三十二条 辩护期满后,纪委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成员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协会秘书长办公室可以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协助。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纪委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协会邀请的有关机构和行业协会可以联合开展调查。

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在对全部调查材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当说明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建议采取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现无法进行调查的情形的,纪委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上述情况消失后恢复调查。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三十五条 纪委在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申诉人请求听证的权利。

如果受访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纪委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纪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委通知有关当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前五天内举行听证会。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名或者两人代表当事人参加听证会。不参加听证会,不影响听证会结果;

(三)听证会上,纪委委员应当尽可能陈述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证据。惩罚或治疗。据此,当事人进行了答辩和质证。n;

(四)听证过程应当进行笔录,记录内容包括:现场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听证结果的事项和发言;

(五)听证会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形成审查报告。

第三节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行纪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的调查、审理:< /p>

(1)与投诉人或者被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

(2)被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目前或者曾经执业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目前或者曾经与被申请人在同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节处罚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纪律委员会检察机关听取或者审查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后,集体作出是否给予处罚、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处罚、处理决定作出后,处罚、处理决定书及其他文件由协会秘书处归档并妥善保存。

纪律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由本协会秘书处送达被投诉人并负责执行。

第四十条 被举报人拒不执行纪委作出的纪律处分、处理决定,或者拒不执行纪委责令履行义务的决定的,纪委纪律检查人员有权作出新的决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前,将给予严厉的处罚或处理。完成。

第五节审查

第四十一条对纪律处分、处理决定确实有错误的,纪委委员过半数联名提请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本规定作出决定。应审查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复审案件中,原案侦查组成员不得继续担任复审案侦查组成员,但有义务接受侦查组询问复审案件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纪委对复核案件作出撤销原处罚、处理决定的决定前,不停止原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纪委对案件的审查决定e 不得再次审查。

第六节调解

第四十五条调解可以在侦查、听证、处罚、处理等各个阶段进行,调解期间不计入侦查期限。调解应当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经纪委调解,被诉人与投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的,被诉人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的,纪委可以作出根据情节决定从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待遇;被投诉人未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履行和解、调解协议的,纪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调解程序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九十个调查工作日内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经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二届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来源:北京专利代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