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供评论)”。关于知识产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部门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品知识产权支持发明专利申请、外观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权的信息,请关注我们!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满三年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三)受到行政处罚5年内因商标侵权两次发生关系;因专利申请异常或其他严重情节,5年内收到2次行政告知书。
附件一: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强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和《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以及管理和知识产权省级以上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纳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实施失信处罚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第三条:下列单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含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单位内担任特定职务并对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和本办法;
(三)直接指挥的自然人参与市场运作。
第四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的,应当综合考虑主体的主观恶意、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其他责任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管理。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3年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主管部门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主管部门吊销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的。
(四)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拒不配合调查,谎报、隐瞒,伪造、故意毁坏事故现场,不立即组织救援,立案过程中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事故调查、食品抽样等由责任部门负责。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形成其法定监管职责。
(六)因无证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而被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直接责任人员。
(八)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造成安全生产不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九)确认产品存在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的;拒绝配合缺陷调查;尽管被命令召回但拒绝召回,以及其他呃严重违反召回责任。
(十)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违法行为,受到责任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者当作假冒伪劣药品销售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特殊药品,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十四)生产、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罚。ve 施加的处罚。
(十五)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请材料的;伪造生产检验记录、更改产品批号;提交虚假批次放行申报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取批次放行证明的。
(十六)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十七)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因专利申请异常或其他严重情节,5年内收到2次行政告知书。
(十八)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ty。
(十九)两年内因直销违法行为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者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提供便利的,两年内已受到三项行政处罚。
(二十)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论、指使他人发布不真实的自私评论、进行不真实比较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高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在其他经营者的产品之间进行不实、不利的评价,编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受到市场影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和重大缺陷,或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或者利用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不履行平台经营者资质审核义务、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
(二十三)经营者预收费用后倒闭、关闭或者迁移服务地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60日内无法与该经营者取得联系,造成严重后果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十四)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十五)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使用棉花质量证明书、标签、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依法接受市场监管的行政处罚由管理部门规定。
(二十六)食品经营者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3次的超过一年,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7)某连锁餐饮企业一年内有5家门店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二十八)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十九)使用未按照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的肉疾病、中毒或其原因如果死亡未知,则被禁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十)学校食堂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十一)生产经营婴儿配方乳粉、婴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十二)销售、出租、交付、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无证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市场淘汰。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十三)生产、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十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认证证书的。检测证书报告及认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已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三十五)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或者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填写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提交以其他方式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十六)其他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主管部门将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以单位名义记录相关信息,并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纳入决定应当包括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纳入日期、纳入理由、权利救济时限和途径、决定机关。
第八条 主体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省级以上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该单位三年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60日前告知该单位。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的形式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逾期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
主体有本办法第六条其他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章剔除程序
第九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三年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将自动列入名单。自入境之日起满五年,未再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自期满之日起迁出。责任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搬迁决定。
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驱逐申请。责任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搬迁决定。
第十条主管部门将主体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搬出的决定应包括e 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搬出日期、搬出原因、决定机关。
第四章异议、撤销、复议和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单位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提出自公告之日起。向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果责任部门经核查发现主题包含错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节发生变化,不符合列入条件的,主体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申请剔除,负责人有关部门自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决定,将主体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删除。
第十三条主体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失信处罚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单位实施下列限制措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一)将其作为审查登记、登记、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备案决定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并落实相应措施法律规定的限制或禁止。
(二)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三年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担任三年内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三)将信用风险最高级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加大处罚力度。
(五)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相关荣誉已授予的称号将被撤销。
(六)不符合相关优惠政策的。
(七)不得作为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
(八)认证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认证机构不予颁发认证证书。认证对象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企业的,三年内禁止使用自我声明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评价。
(九)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向公众发布网络消费警示,并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属于执业药师的,发证部门应当吊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责任部门要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查询和反馈机制,促进共享。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信息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第十七条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未履行相关义务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负责人、负责人已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 、负责人,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变更登记。相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节: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的单位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失信人,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前三年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因期满未曾申请的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名录的,可以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搬迁。
(二)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违法失信人员列入名单。期限达到一年的,可以向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拆除。
(三)因本办法第六条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可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列入名单一年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除名。
第十九条 责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申请。失信主体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说明申请信用修复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2) 验收。负责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拒绝申请,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行政约谈。责任部门应当组织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参加行政约谈并作出信用承诺。
(四)检查验证。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信用修复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五)异议处理。责任部门经检查核实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修复。拟批准信用修复的,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用修复决定,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提出异议可以及时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决定,作出批准信用修复的决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果异议成立,信用证将不予修复,并通知申请人。
(6)数据处理。责任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信用修复,并停止公示失信记录。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落实相关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责任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以及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实施信用修复的部门应当撤销批准修复的决定,将主体恢复到信用修复前的状态:
(一)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标准的主体进行错误修复的。
(二)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实施欺诈行为的。
(三)信用修复决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经核实,利害关系人投诉属实。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影响的危害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获准信用修复后失信主体未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
(三)失信主体已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根据法院判决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除外)。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责任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责任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部门给予处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文件格式诚信人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名单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自2016年4月施行以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信用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要根据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背景,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成立。现将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1.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办法》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家委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积极落实“宽松、先进、严格”的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体系。着力以“管”促“松”,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也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纳入标准不科学合理、处罚力度不当、惩罚力度不强等。修复时间过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客观上已经不能满足信用监管的实际需要。 《办法》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修改《办法》是进一步加强各方面市场监管的客观需要。
本轮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知识产权保护、其他职责,涵盖审批审核、监督督导、检验检测、执法检查等领域,很多工作都是直接相关的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面对日益复杂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必须围绕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新机制”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作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必须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管等领域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知识产权保护。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通过信息披露、失信惩戒和社会共治等方式,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充分发挥作用,有效支持各项市场监管任务顺利开展。
2、修改主要思想和原则
(1)拓展对象和情境。在不与现行《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扩大纳入主体类型、纳入情形等。原则上,应尽可能覆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监管对象和事项,形成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体系。
(二)坚持统一标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必须是市场监管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需要对违法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环情况不宜过分。同时,各业务领域所列情形的违法失信程度应当基本一致,不宜过轻或过重。一般违法失信情况原则上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三)突出重点监管。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将追加情节,加大处罚力度。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进行深刻教育,使其不敢再违法,必须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震慑力。在。
(五)保证信用修复。实行惩教结合、宽容与审慎相结合,按照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失信主体在纠正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进行信用修复,并给予失信主体信用修复。重建信用并重返市场的机会。
三、关键内容修改
(一)拓展适用对象。
草案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将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相关主体纳入管理范围。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征求意见稿》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范围从企业扩大到企业、企业、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以及失信主体中担任具体职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责任的人员。直接负责的自然人和直接参与市场经营的自然人。同时,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扩大包容性。
鉴于《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尚未修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3年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信息”目前保留。事实证明,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已被取消”坐评价。同时,统一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业务条线提供的列名情况,对相同或相似情况进行细化和整合,对明显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原则的情况予以剔除。 。目前共规定了36种纳入情况,基本覆盖了市场监管的所有业务领域。
(三)调整管理职责分工。
一般来说,按照“谁管辖、谁管理”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的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的管理。
同时,考虑到药品监督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特殊性,草案还规定省级以上药品监督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管理。其专业领域内的违法失信名单。工作。
(四)完善纳入和剔除程序。
一、关于纳入程序,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满三年的单位,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从数据期满后,其他主体考虑到纳入情况和对象较现有情况有所扩大,纳入情况的复杂性有所增加,应增加核查程序。因此,规定“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
二、关于移除时限,为符合《企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对因经营异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运营3年的,5年后仍将被取消。对于其他纳入情形,考虑处罚的实际效果,以及其他部门严重失信行为公开披露时间协调等原因,规定该部门将在3年后被撤销。三是纳入情况、扩大对象后,迁出时需核实相关情况。因此,草案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核实后方可剔除。
(五)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要实施严厉处罚,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震慑作用,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结合有关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项惩戒措施,基本涵盖了各业务条线的职责。为凸显信用惩戒效果,草案征求意见时不再重复列举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
同时,为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适用和惩戒措施落实,新增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应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将失信名单信息纳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查询反馈机制,推动共享共享条款。
(六)完善信用修复。
现行《办法》实施以来,随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有信用修复机制无法满足企业信用重建需求。对于不值得信赖的实体,坚持审慎监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能够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主体,草案增加了信用修复条款,规定了严格的修复程序和标准。一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人员必须满一年才能申请信用修复,以确保信用监管的严肃性。二是失信主体必须整改完毕,消除不良影响后,才能申请移除。三、申请搬迁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部门进行检查核实,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然后由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决定。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修复。四、为了为防止失信主体恶意利用信用修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保证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征求意见稿还专门规定了撤销信用修复的情形。五是为了进一步震慑和惩治违法失信行为特别严重的主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草案明确规定了三种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