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丽安公司诉称,其注册使用第6236874号、第6972285号、第14517055号“友趣”文字、图形商标,核定产品类别为目前第29类所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被告优曲饮料厂在生产、销售饮料产品容器、包装、广告、招商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优曲”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五通时空公司作为“中国食品招商网”的实际经营者,对被告优曲饮料厂生产、销售的饮料产品进行广告等商业活动。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或他们的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曲友饮料厂立即停止在其饮料产品的容器、包装上和商业活动中使用“曲友”商标; 2、被告五通世通公司立即停止以被告好友身份使用其运营的“中国食品招商网”。三、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6万元。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重点讨论了优趣饮料厂是否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商标核准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构成近似等问题。商品是否引起消费者混淆,商品是否存在关联。充分表达意见时空公司运营平台的性质等问题。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