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产品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在不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造成损害的,不予批准。禁止注册和使用。
3.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案件,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4.商标权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5.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他或她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禁止使用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该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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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驰名商标享有的特殊保护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产品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在不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