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和开具发票不是一回事!如果犯了错误,后果会很严重。

销售合同交易中,开具发票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的行政强制义务,应由税务机关履行主管部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控制。支付发票是合同法规定的交易中卖方的义务。当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法院依据合

销售合同交易中,开具发票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的行政强制义务,应由税务机关履行主管部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控制。支付发票是合同法规定的交易中卖方的义务。当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法院依据合同法进行调节。同时,拖欠合同约定的债务并不意味着免除纳税义务。

律师与法院存在误会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笔者认为被告律师和法院对发票和税款的理解是有问题的。

被告律师辩称,A厂应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在付款前,否则B公司有权按17%的税率扣除相应税款。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应在当月25日之前将所有发票寄给B公司,否则在对账过程中将自动扣税。

对比两份陈述可以发现,事实上原告和被告都同意支付发票(通俗地说就是原告把发票给了被告)。如果没有,则扣除原告的处理费。但被告律师这么一说,原来原告并没有开增值税发票,所以被告扣了原告的钱。

有人可能认为给被告开增值税发票不就是给被告开发票吗?

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账单和发票不是一回事。如果搞混了,后果可能很严重。

开具发票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对外的收款人因经营活动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

从字面上看,收款人应该将其发送给付款人。其中,“到”是指指点,不是指送货单。至于“开具”,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上述“签发”是指填写、书写,不代表交付。换言之,收款人同意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并不意味着发票已交付。

从后续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情况来看,“《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应当开具发票的但尚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 ......................................

从发票控制和税务控制的角度来看,对于卖家来说,更有必要开具发票。只要卖方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无需交付发票即可达到发票控制和税控的目的。。

总的来说,发票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谁开具发票,但没有规定卖方有义务支付发票费用。

发票支付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行政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未确认经营者支付发票的义务。发票付款义务没有法律要求吗?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文件以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解释是,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文件。提取标的物的单据,主要是提单和仓单,是标的物占有的体现,可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家以虚构的送货方式代替实际的送货方式。本建议书的交付不需要在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除了仓单和提单外,还有现实生活中交易标的物特别是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其他文件和信息,如商业发票、产品证书、质量保证证书、操作说明、产品检疫等。证书、原产地证书、保证书、装箱单等。

显然,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发票付款义务,即卖方应向买方交付相关文件和资料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提取标的物的凭证(含发票)除外。

这也间接证明,发票管理办法并未规定付款义务,而是规定了付款义务。d 经合同法确认。否则,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权与民事合同义务混淆、行政执法与民事审判范围混淆。

回顾涉案案件,被告律师将合同规定的支付发票义务与行政法规定的开具发票义务混为一谈,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相去甚远。

开具发票和开具发票不是一回事!如果犯了错误,后果会很严重。

违约金索赔与纳税义务不能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可能基于这样的逻辑:乙方扣税,甲方不必缴纳给国家带来的增加值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所以甲乙双方不能同意扣除税款。扣税协议违法、无效。

这个推理看似很有逻辑,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违约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和纳税义务,更不用说这里税收的真正含义了。

本案原告尚未收到被告的货款,被告有义务向原告付款。被告扣除了未付款的货物(含税)。此时,这个“税”虽然在原告与被告的合同中被称为税,但并不是真正的税。其本质是相当于税收的金额。换句话说,就是原告违约时需要原告承担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当等于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也就是说,纳税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与债权无关。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的实质是双方约定的违约债务。既然是拖欠债务,可以根据合同法进行确认和判断。然而,无论被告买家是否付款税,原告卖方必须缴纳增值税,这不会造成国家税收的任何损失。

事实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违约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只要约定的金额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被告就有权扣除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轻损失。

显然,如果原告卖家未能支付发票,被告买家将无法抵扣增值税,将损失至少17%的增值税抵扣额,因此约定的17%违约金金额并不成立。不超过损害赔偿金额。因此,被告可以扣除相应的税款,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