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机构成立开展独家专利药品价格谈判

针对竞争不充分的药品进行价格谈判的想法并不新鲜,但实施起来却很难。在国家发改委推进药品价格管理改革之际,国家推进价格谈判机制的决心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从长远来看,价格谈判机制必然会得到有效落实,但目前对

针对竞争不充分的药品进行价格谈判的想法并不新鲜,但实施起来却很难。在国家发改委推进药品价格管理改革之际,国家推进价格谈判机制的决心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从长远来看,价格谈判机制必然会得到有效落实,但目前对于具体的谈判依据、执行主体、谈判后的采购实施,以及价格谈判、药品招标、采购等之间的联系,还没有明确的认识。支付基准价格。护送措施。

在地方层面,为了顺应药品价格改革的趋势,地方主管部门似乎默许了药品招标中“二次议价”的探索。最高零售指导价取消后,企业药品价格或面临更大压力关于。

瞄准独家产品

据相关消息,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将由国务院医改办牵头,负责制定谈判品种、谈判实施方案、收购价格等重大问题,委员会将设立综合办公室和谈判办公室,拟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

据了解,谈判委员会将首先对肿瘤药、心血管药、儿科药、中成药等品类竞争不充分的独家品种、专利品种及相关单独定价品种进行价格谈判。在具体遴选品种方面,要求各省份按照上一年药品采购金额排名前20名的品种。

价格谈判通讯ittee建立药品协商价格信息数据库,根据各地采购品种中标价格、历史采购价格、药房零售价格和国外采购价格确定最高限价。

截至目前,记者尚未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价格谈判委员会一事的任何回应。然而,独家品种谈判价格的想法并不新鲜。

近期备受关注的国家发改委《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草案明确提出,专利药品(含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的市场竞争)和独家生产的中药将被禁止。充足药品,建立多方参与价格谈判机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发改委建议取消原有药品价格,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此举或意味着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的化学药品和优质高价中成药产品的价格处理将发生调整。今年年中,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也强调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常规药品无法有效降低价格的产品进行价格谈判。投标及投标规则。

不过,短期内,无论是商家还是相关专家都一致认为,在现行体制下,独家品种的价格谈判很难取得成功:一方面,大部分独家产品品种在临床上确实有其独特的优势lly,在学术上具有排他性,在谈判中具有非常强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最常见的价格谈判方式是“以量采购、以量换量”,“以价”制度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另外,如果统一谈判在国家层面,谈判结束后,是否还需要通过各地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采购药品?各地是否需要实行带量采购?这些问题也悬而未决。

“二次价格谈判”提上日程?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轮药品价格调整略显仓促,但各地的试点政策地方已经回应了。尤其是中医医院在药品采购方面的“二次谈判”或将通过此轮改革得到正式明确。

记者观察到,目前的政府文件文件中已经包含了对实际操作中“二次谈判”要求的修改。例如,原卫生部64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然而,2014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药事司发布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集中度的通知》。 《采购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现有省级集中采购下,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中标价格的,全省医院必须按照成交价格采购在试点城市。此外,国家发改委价格改革方案还提到建立节约采购成本机制瑞银证券指出,上述征求意见稿中这一内容的言外之意是,或许表明政府已经默许各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都在探索自己的经验。如果确实能够降低药品价格,那么“二次议价”的尝试也未尝不可,值得生产企业高度重视。

“二次议价”试点已也陆续开始。在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计划中,上海、福建、辽宁、四川等地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鼓励医院调整药品价格。虽然谈判中并未明确提及“二次议价”,但业内人士认为不会有本质区别。

上海招标部门工作人员近日也公开表示,原则上,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将药品定价权交给市场,允许不同医院有不同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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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通营销总顾问耿洪武、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干等业内人士认为,“二次谈判”已成为未来难以扭转的招标趋势。其中,低价医药产品将成为首批试点领域,其他产品也被纳入试点的迹象。

医改机构成立开展独家专利药品价格谈判

此前,中国医改蓝皮书社科院研究生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建议允许医院“二次议价”,控制差价取消了,这样医院采购价格越低,利润就越多,就有动力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这将是降低药品价格的有效途径,可以同时实现药品价格普遍下降、提高医疗机构积极性、杜绝商业贿赂、无需增加财政负担、促进医改改革等目标。集中药品招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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