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龙井,大家都会想到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龙井茶。
龙井茶是浙江省的特产。 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批准龙井茶为原产地保护产品(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让这家餐饮制造商找到了商机。
娃哈哈公司曾推出一款娃哈哈天堂水龙井茶饮料,据说还邀请了周星驰代言,以提高该茶饮料的知名度。
为了发展品牌,必须收购“龙井”商标。
经查询,[/s2/]娃哈哈公司在第30类(Ice 茶;
p>其中,1992年申请的第一个繁体字“龙井”商标已过期。
2001年申请的第二个商标“龙井”已获注册,但多年来遭遇多次无效宣告请求。
第三个是简体字“龙井”。然而,自2011年申请以来,该商标仍在等待实质性审查。
2012年申请的第四个“龙井”商标于2014年2月获准注册,同年10月该商标被他人宣告无效。
商标局裁定第四个“龙井”商标无效,娃哈哈公司不服上诉。
【/s2/】持续多年的商标诉讼终于迎来了近期的终审判决。
法院裁定,该商标rk是汉字“龙井”的缩写,其中“龙”是“龙”字的繁体版本,“龙井”被相关公众普遍认定为“龙井”。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将“龙井”解释为“产于浙江杭州龙井地区的一种绿茶”。一方面,“龙井”作为绿茶的一种,应用于“汽水、非酒精饮料、苏打水、果汁、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产品中。 【/s2/】相关公众很容易认为这是对产品主要原料、口味等特性的描述。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茶文化讲究泡茶的水。 “龙井”作为绿茶的原产地,被用于“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产品中。 【/s2/】相关公众很容易理解为对商品来源和用途的描述,而不是一种商品缺乏意义的方舟。
最终,法院判决上述“龙井”商标无效。
作为描述性术语,“龙井”是可供同行业经营者使用的公共资源。如果娃哈哈公司独家使用,将会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S2/](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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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显着性是商标的重要属性之一。商标应当具有便于识别的显着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当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要忽视商标的显着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