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法国著名鞋履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创造性地将红色运用到高跟鞋的底部,设计出第一双红色鞋底的高跟鞋。 。据悉,当他对原设计方案不满意时,助理的红色指甲油激发了他的创作灵感。他在高跟鞋的鞋底涂上红色指甲油,改变了高跟鞋鞋底使用黑色或皮革原色的做法,以红底高跟鞋的形式出现。红底高跟鞋一经问世,就引领了时尚潮流。 Louboutin还在多个国家注册了“红底”商标。
2010年4月15日,Louboutin向商标局提出投诉,称“红鞋底”商标(上图)被抢注。在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商标说明中指出“该商标由鞋底的红色组成,如图所示”。图片(Pantone 18.1663TP)(高跟鞋的形状不属于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表示商标的位置),指定为第25类:女式高跟鞋 本案被原商标局驳回以申请商标不重要为由申请国际注册。 “红鞋底”商标核准后,经过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一审、二审、复审。其中,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由常用高跟鞋和指定纯色鞋底组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为三维商标,表示高跟鞋的外观,部分部分用红色填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所申请商标在指定位置使用由红色组成,属单色商标,使用位置有限。最高人民法院还为申请商标确定了有限位置单色商标。至此,“红鞋底”可否注册再次引发不少讨论和思考。
正如北方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所述,该商标是单色商标,地位有限。根据这一论点,有偏见的短语的第一个单词成为单色商标。鉴于颜色的局限性和公共性,公众有权使用各种颜色。如果一种颜色被一个人授权为垄断商标,就会导致该颜色在指定商标或服务市场上的垄断。因此,单一颜色不应当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本文不讨论单色商标,但讨论仅谈谈个人对位置限制性商标使用的一些想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的种类不断扩大,立体标识、传统商标逐渐增加色彩组合和声音商标。因此,有学者提出,可以引入位置商标,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商标的适用范围,淡化与现有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扩大商标的适用范围[1]。我不同意这个观点。我认为目前没有必要将地名商标作为独立的商标类型进行保护。
【/s2/】首先,地名商标的定义并不明确。统一,保护对象和方式不明确,不适合作为独立商标类型进行保护。
位置标记的英文名称为“position mark”,它首先出现在是在德国生产的。在德国法律实践中,位置商标被视为“将商标标志定位或排列在商品上特定位置的特殊标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位置标记定义为“以固定比例置于商品特定位置的特定元素”。日本特许厅称,“所谓位置商标是指附有图案的特定位置商标”[2]。在韩国最高法院第2010Hu2339号案件中,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位置商标是“以特定比例位于商品特定位置上方的标记”[3]。然而,目前对于什么是立场商标还没有正式、统一的定义,这使得无法确定其保护的内容。因此,授权确认和侵权保护很难同时进行。
根据意见国内外学者目前对地域商标的定义一般是指在特定地域使用的图案、颜色、文字或上述元素的组合。形成的符号。根据这个定义,位置标记是特定位置的可见性标志。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知名度商标是指没有意义或者不足以独立获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如果其本身含义较强,但限制了使用地点,则无需限制申请人后续销售和使用该商标。促销用途。地点标记的特点似乎是,它是一种弱视觉符号,但因其在特定地点的使用而获得重生。地点的独特性或特殊性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注册地点商标是否对特定地点进行保护呢?是否意味着申请人已经注册了位置标记,也就是说他拥有了位置标记?垄断该特定位置可见标记的使用?如果这个位置的商标具有功能性,是否应该受到保护?以“红鞋底”为例。标志以红色的形式出现,覆盖鞋底。如果注册通过了,其他人是否用其他颜色覆盖鞋底也是类似的;别人的鞋底是否贴有其他简单的标识也类似。还有的人在前脚、后脚或其他比例上使用红色来确定它们是否相似。如果我们只保护被红色覆盖的鞋底,我们是在保护单一颜色吗?如果保护地位,如何判断临近地位,是否有人无法在鞋底上进行设计,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实现了对鞋底地位的垄断;或者为了保护红基组合(以扩散的形式),那么我们就是在保护设计。如果所有的设计理念都属于商标保护的范围,那么商标保护的界限是什么?商标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区别?事实上,我们对位置商标的研究还很少。如果贸然引入,由于前端授权的不确定性,后续的商标保护将变得困难。即使在已经接受了Louboutin“红底”商标注册的美国,在Louboutin诉Yves Saint Laurent红底高跟鞋侵犯其商标权一案中,美国法院也做出了如下困境: Louboutin拥有红底鞋商标,但当其他品牌设计的鞋子全部为红色时,红底并不侵权。
【/s2/】其次,地域商标没有引入新的商标要素,无需作为独立商标类型进行保护。
《商标法》第八条后半部分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符号、颜色组合、声音和组合具备以上要素,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有学者指出,该条规定的是商标要素而非商标类型。位置商标的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符号和颜色组合,其要素不得超过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其独特之处在于,标志在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位置是固定的,位置是对商标使用位置的限制。 [4]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任何可见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都需要占据一定的位置才能展示,而商标的展示位置是习惯性的,因此将位置商标作为新型商标进行保护是牵强的。另外,如果位置商标仅理解为传统商标或具有固定使用位置的三维符号,为什么要是否算是一种新型商标?例如,在《商标审查试行标准》中,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标准有以下规定。申请人应提交清晰的彩色照片。商标设计应该是代表颜色如何组合的色块,或者代表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图形轮廓不是商标组成部分,必须用虚线而不是实线表示。在以下实施例中,使用以下实施例进行具体说明。
商标说明: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组成。其中Pantone 364C为绿色,Pantone 109C为黄色。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用于表示颜色在商品上的位置,车辆的轮廓和形状不属于商标的一部分。上述描述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限制了其使用地点。此类商标与位置商标之间的区别还有待研究。从上述一般定义来看,地名商标是现有商标成分与特定地名的组合。因此,地域商标实际上并没有引入新的商标成分,附加成分的含义较弱,这极大地限制了其扩大商标申请能力的可能性。以商品为例,地域商标与商品密不可分,任何商品的地域都是有限的。同时,区位的功能性大大缩小了区位商标的空间。因此,越是简单的商品,其定位和相应组合的有限性问题就越突出。
前面提到的学者也指出,引入仓位交易rks可以淡化与现有商标混淆的可能性[5],但在实践中很难运用。一种功能。位置标记中的可见性标志是商标中历史悠久的组成部分。如果该标志通过使用已获得知名度并进入现有商标体系,则无需申请职务商标;如果标志本身因缺乏意义或意义较弱而未进入现有商标体系,该标志可以通过在特定地点使用来区分出处,消除混淆。
[/s2/] 3、地域商标受商标合法性和相关公众认知习惯的限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s2/]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能够区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他人的商品,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ds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篇文章的前半部分似乎证实了任何能够区分来源的标志都可以申请商标。不过,这半句话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已经认可该标志为商标。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相关公众的共同认知是后天学习形成的条件反射,是后天学习和“经验”积累的反思活动。就商标的认知习惯而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长期在其产品上使用图形、文字等标志,让相关公众在学习和使用过程中形成作为商标的图形、文字。认知,从而区分商品。或服务于来源的目的。判决通常是指相关公众的意见当通过视觉、听觉或嗅觉感知到某个标记时,无论它是商品本身、设计方法还是商标,都会与该标记产生联系。
因此,无论何种商标,要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首先必须满足的条件是相关公众认可。就商标意义上而言,这种识别功能受到商标法明文规定和相关公众认知习惯的影响。法律规定的作用先于认知习惯的作用;其次要看能否辨别来源。而不是通过区分来确认其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其来源。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标志未经法律认可就可以注册,则不能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因此,气味、触觉、单色等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的保护范围。
就地位商标而言首先,法律对地位商标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公众很难在地位与商标之间建立条件反射;其次,由于它是视觉符号和特定位置的结合,使得相关公众很难识别整个品牌。就“红鞋底”案而言,Louboutin认为“红鞋底”可以注册为商标,理由如下:对于高跟鞋来说,鞋底是制造商通常标记商标的地方,也是生产者通常标注商标的地方。商标通常采用红色标注。 Louboutin鞋底的红色标志是将被视为商标。正是因为这个位置通常用于商标标注,且标注方式往往占据鞋底表面的一小部分。这使得“红鞋底”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商标标记方式。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视为商标,而是将其视为鞋子设计的一部分。因此,红鞋底本身与公众认可的商标形式有很大不同。即使申请人使用的红色鞋底极其醒目,不属于通常的外观设计,并且具有足够的独特性,足以使相关公众看到该外观设计时就意识到这是一家公司的产品,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该公司的产品。商标是因为独特的设计得到认可。 商标并不能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
不可否认,产品新颖独特的设计会给相关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而相关的PUblic在后期的消费过程中会依靠他们对设计的理解。留下深刻的印象来选择和购买该产品。然而,这种认可不是通过商标认可来实现的,也不应该通过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如果某种产品外观设计因其独特的设计而被认为可以注册商标,则很容易导致申请人利用商标制度实现对某种外观设计的垄断。我们可以通过知名产品的设计、特殊装饰等方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保护,这将有利于明确商标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边界,防止商标法被用来保护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客体。专利法。
当一种新的商标类型首次出现时,由于相关公众认知习惯的限制,此类商标被允许注册的前提通常是通过使用。获得脯胺因。往往是最先实现注册的,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主体必须抢占有利地位。如果一个市场影响力大的企业首先通过其业务优势和营销手段获得区位优势。考虑到上述职位的局限性和功能,留给其他人的机会并不多。优势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很容易实现对某些图案、颜色的垄断,不利于鼓励市场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刺激市场良性竞争。
退一步来说,假设位置商标通过可见标志的有限位置获得了“次要含义”,即由于使用的话,那么这个“第二含义”“第二含义”实际上是赋予特定位置而不是整体的可见性标志。也就是说,可见性标志机智h 无显着性或弱显着性因其限制使用位置而获得显着性。在我看来,这也是为什么位置商标被描述为限制使用地点的传统商标,而不是限制颜色、颜色等元素的位置商标的原因。例如,大家熟知的New Balance运动鞋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的两侧中央都有字母“N”(如下图所示)。受到国内知名产品的产品装潢保护,并在美国作为位置商标注册并受到保护。 [6]作者认为字母“N”在构成和表达上过于简单,缺乏鲜明的特色。然而,由于其在特定位置的使用,“N”获得了商标显着性,因此其作为商标的“次要含义”被赋予了该字母。因此,职位本身无法通过使用而获得意义,这这是它与其他商标要素最本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对于职务商标而言,无论是目前的发展研究状况还是其本身的性质都不适合被视为独立的新商标。商标。对于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应采取审慎态度,明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之间的界限,确保商标法立法目的的实现,防止无限制扩张。商标保护边界的探讨
[1]位置商标注册的可能性分析——从“阿迪达斯三条纹”到“红鞋底”[J].李朝光.电子知识产权。 2020(1)
[2]地域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J].打开,,。知识产权。 2014(12)
[3]论位置商标的特征及其保护[J].池欣欣。中国商标k. 2019(2)
[4]从“红鞋底”案看中国地域商标的未来[J].董慧娟,吴嘉欣。中国发明及专利。 2019(6)
[5]位置商标注册可能性分析——从“阿迪达斯三条纹”到“红鞋底”[J].李朝光.电子知识产权。 2020(1)
[6]论位置商标的特征及保护[J].池欣欣。中国商标。 2019(2)
资料来源:商标评审部;六位评委,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