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否. 2016年5月57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就增值税发票选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优化完善事宜公告如下(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1.纳税人可每天登录全省增值税发票选核确认平台,查询、选核、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以办理抵扣或出口退税。
2.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增值税发票选确认平台纳税人系统的维护。
3.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现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9日
本公告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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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注销“2日期限”确认确认
根据公告,纳税人可每天登录全省增值税发票选核确认平台进行查询、选核确认办理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的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2号)2016年)同时废止。此前,2016年第3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认当月抵扣或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截止时间为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天。
也就是说,您可以每天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并确认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告期结束前2天不能核对确认发票的限制取消了,大家省心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税务机关职能的公告》废止《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规定):
1.延长发票信息确认期限。纳税人确认减税或出口参考的期限当月增值税发票信息由当月最后一天延长至下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两天。
纳税人终端系统由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维护
《公告》明确增值税发票选确认平台纳税人终端系统由增值税税务总局维护税控系统服务单位 负责。
延伸阅读:
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并确认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增值税专用税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发票一致或经增值税查询平台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验证。如果认证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检验的,不能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自2016年5月起,A类、B类抵扣纳税人不再进行扫描认证,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确认进项税额发票。
发票审核条件:
(1)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新开具的尚未抵扣的进项发票;
(二)发票状态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抵扣时限为开具发票后180天内第一次纳税申报期之前);
(3) 发票金额为正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