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在内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在内地使用的公告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简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实施程序的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机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在内地使用的公告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简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实施程序的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机关于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通过换文,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机关的使用问题达成一致,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件达成一致。现公告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税务机关向香港居民在一定期限内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历年可用来证明香港居民在该历年及其后连续两个历年的入息身份。香港居民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CEPA优惠条件的,情况发生变化后,原当年适用的居民身份证不能用于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

根据换文,上述安排将于2016年4月15日起实施,2016年4月15日之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件也将同时生效。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居民身份证本公告解读

1.目的公告e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香港税务机关)换文规范香港税务机关使用在内地。为简化香港居民享受《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安排称为“安排”)。为落实双方换文作出的行政安排,特制定本公告。

2.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

根据换文,香港税务机关在某一日历年为香港居民签发的居民身份证r年份可用于证明居民身份证在该历年及以后有效。香港居民身份为期两个历年。香港纳税人如取得香港税务机关2016年签发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其2016年税务居民身份,该居民身份证可作为三历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CEPA优惠的证明2016年、2017年、2018年。香港纳税人若于2016年取得香港税务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其2014年税务居民身份,则该居民身份证可作为三历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CEPA待遇的证明2014年、2015年、2016年。

3.关于纳税人税务居民身份变更

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纳税人税务居民身份的要求被认定为纳税人。香港税务居民的条件变更后,原适用于相关历年的居民身份证不能用来证明纳税人的香港居民身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在内地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释

4.换文行政安排的适用范围

换文行政安排将于2016年4月15日双方完成换文后生效,适用于所有由双方签发的居民身份。香港税务机关文件,包括2016年4月15日之前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