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提供房地产经营管理办法》租赁服务为纳税人增值》现公布《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人增值税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年]36号)及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出租,适用本办法。h 经营租赁(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
取得的房地产包括通过直接购买、捐赠、投资、自建、偿还债务等方式取得的房地产。
提供道路运输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服务。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地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房地产是l纳税人与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县(市、区)的,应当向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s2/】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与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事业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的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的房地产商业住户(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的房屋),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的,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提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房地产。税务机关必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如果房产位于纳税人与事业单位在同一县(市、区)设立的,应当向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的,按照5%减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租赁的房地产位于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房地产由所在地决定是否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需要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房地产出租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或者房地产所在地国家税务主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税。
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对房地产租金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p>
(二)出租房地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除个人出租房屋外,应按下列公式预缴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a)出租房屋: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 %)×1.5%
(2)非住房租金: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出租房地产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填写《增值税预缴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地产的,预缴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增值税。本期应付。未完成抵销的,应结转至下期继续抵销。
纳税人应使用税款付款凭证作为合法、有效的抵扣应纳税款的凭证。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其所在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给其他个人的,不得代开或者代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租赁房地产,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如果自当月起超过 6 个月未提前缴纳税款预缴房地产的,由机构所在国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租赁房地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中国》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