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下面开心财税小编为您带来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举证指南。让我们来看看。
1、商品证据:
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体表现是:
< p >1.以直接粘贴、雕刻、烙印、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加在商品、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用在商品上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等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件中,包括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报检单等中使用。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
3.该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刊登,以及在广告牌、邮件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上作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产品而进行的广告;
4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和其他材料;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商标使用。
二、服务证据:
商标在指定服务中使用的具体表现是:
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标识、店面装潢、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信纸等与指定服务相关的其他用品;
2、商标使用在与服务相关的文件上,如发票、汇款单、服务提供协议、维修保养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无线电设备上、电视等媒体,或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并通过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宣传该商标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
p>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的情况,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和其他材料;
5.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的其他使用形式。
3. 不视为使用:
以下情况不视为商标含义内的商标:商标法运用:
1、商标注册信息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的公开商标;
2. 未公开披露用于商业领域;
3.仅用作礼物;
4、仅转让或许可,未实际使用;
4、需补充的证据:
仅提交以下证据,不被视为所指证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者提供劳务的协议或者合同;
2.书面证言;
3、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是否被篡改难以认定;
4.物理对象和复制品。
5、正当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限制;
3、破产与清算在;
4、其他不能归咎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