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财税小编分享:判断商标合理使用的标准是什么?

发生商标案件时,被告可以援引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合理使用进行抗辩。然而,在不同的案件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多种多样且复杂。合理使用是否成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判断商标合理使用的标准

发生商标案件时,被告可以援引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合理使用进行抗辩。然而,在不同的案件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多种多样且复杂。合理使用是否成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判断商标合理使用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开心财税小编就带您来了解一下。

1.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还以是否添加其他解释性文字来表明其“说明性”标准为判断依据。

商家为了描述该商品的型号、品质、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可能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此次交易前添加“主要成分”、“功能”、“如何使用”等描述性文字标记可以大大减少混淆的可能性。例如,一家为诺基亚手机生产手机电池的制造商在电池的显着位置标注了“FOR NOKIA”字样。字符“FOR”的存在增加了区别,并且不应引起电池来源的混淆。 ,是合理使用。

2、判断标准是被告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该文字、图形是否足以识别、区分其来源。商品

由于被告主观上没有将文字、图形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客观上不足以识别商品来源,消费者基本不会混淆基于文字和图形的商品,那么这种使用不会侵犯商标权,而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美国知名品牌百事可乐就曾e 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和送货卡车中显着使用“No. 1”一词。 “No.1”是另一种知名同类型饮料的商标。百事可乐因此被起诉。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百事可乐在各类广告中使用该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根据上述标准,百事可乐的饮料质量是第一。百事可乐本身就是一个知名品牌。这种质量第一的说法不足以让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对“一号”商标权的侵犯。

3、标准是在使用说明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说明文字的意义。

使用说明文字 说明文字的形式是推断用户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用户放置了其他人的注册交易商标放在产品的显着位置,甚至放大字体、添加鲜艳的色彩、进行艺术处理等以吸引注意力,而将其他描述性文字和自己的注册商标放在不显眼的位置,那么就是容易推断用户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又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因此不应视为合法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前面提到的为诺基亚手机生产手机电池的厂家,如果在电池的显着位置标注“FOR NOKIA”字样,则故意突出“NOKIA”字样,并将其商标放在不显眼的地方,将字符替换为“FOR NOKIA”。如果“FOR”尽量减少甚至不标注,那么就可以看出用户有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很容易造成误解。G。这种使用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

4、以是否也标有自己的商标为标准

如果用户使用了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如果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产品的描述,并且也标注了自己的产品,可以推断用户更多地使用它们作为产品描述,很少或没有不公平的意图竞争或搭便车。而且一般这种使用不会导致产品来源的误认,因此这应该被视为合理使用。例如,联想电脑标注“Intel Inside”商标是为了强调其CPU的品质,同时也标注了自己的商标“Legend”,应该被视为合理使用。相反,用户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更加明显。

5、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

用户填写的名称、商品名称或产品名称、形状、产地等比较简单,易于识别。但关于产品的质量、功能等的说明文字种类较多,难以区分。这时候,了解商业惯例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如果发生诉讼,请先咨询行业协会的意见后再做出判断。更容易了。例如,在许多磁带和CD上,主题或主歌往往放在正面的显着位置,而制作、介绍、发行公司和商标则放在背面或侧面,并以较小的字体标记。这看似违背了合理使用的初衷,但实际上却是唱片行业的商业惯例。它们的使用无非与常见的商业方法一致,因此应该属于合理使用。

快乐财税小编分享:判断商标合理使用的标准是什么?

6、判断标准是原告是否可能遭受损失被告因使用而造成的利润减少、名誉受损

客观后果也是合理使用商标的重要标准。如果其商标被被告使用后,原告名誉受损、经营业绩大幅下降,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后果与被告的使用有直接联系,即可认定其商标被被告使用后,原告的名誉受损、经营业绩大幅下降。被告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从而损害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应视为不正当竞争,排除在商标的合理使用之外。

上述六个标准并不相互排斥。很多时候,我们必须认清事实,综合运用各种标准,才能做出更加中肯的判断。相关经验有待在实践中丰富,相关制度有待完善。

文章关键词词语: 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