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将预裁定作为纳税服务措施值得不断探索。
不久前,浙江省嘉兴市国税局依据《税务合规合作协议》,发出浙江省首份关联交易税法适用预裁定函与桐昆集团签约。 。在公司近一年关联交易裁定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多方讨论,嘉兴市税务局今年再次对桐昆集团嘉兴市内跨区域关联企业的原材料转让定价作出预裁定。新裁定统一了桐昆集团在嘉兴市级范围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并设定了利润浮动区间,既达到了防范税务损失风险的目的,又有助于企业消除税务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贸易活动、组织结构、投融资安排等日益复杂。这些交易或事项往往数额巨大。如何在过程中应用它们?税法,税法能否提供确定性,对于大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更加活跃。纳税人经济活动的个体化变得更加复杂,导致税收不确定性增加,预先裁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事实上,预裁定正在逐步在官方文件中得到确认。 2013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3]145号),明确提出“试行大企业涉税预裁定制度”。201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办税便民春风行动”,行动方案要求试行涉税事项预裁定制度,增强实施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特别是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实行“预裁定”(又称预裁定),这是预裁定制度首次被纳入法律。
从实践角度看,预裁定服务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对于复杂的经济形势对于企业的活动,税务机关已从事后对交易进行定性和征税转变为事前对交易进行定性。在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他们也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税务机关如何在事前裁定服务中确定自己的角色和服务边界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尽管我国试行预裁定制度还存在不少障碍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从国际趋势来看,这是大势所趋,值得积极探索。 (《中国税务报》2016年12月23日09大企业版沉令一)
(转载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