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营业场所应当依法设立和使用,并保存会计账簿和凭证,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复式记账账户:
(1)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2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增值税 每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立复式记账账户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开设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复式记账账户
(2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每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三)其他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省税务机关确定设立简易账户。
对于个体工商户,不符合上述建账标准的。经区、县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贴簿、购销登记册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上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者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个体工商户为本年度经营期间的预计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符合开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设立账户。个体工商户设立双电子记账账户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执行。设置一个简单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