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改革的公司法取消了此前在上海注册公司时对注册资本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注册时不再需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资本。这次改革也意味着降低创业企业的准入门槛。
那么,很多人会问,新公司法取消注册资本限制有何意义?新公司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从根本上来说,在上海注册的公司资本只是公司注册成立的抽象数额,绝不是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从公司偿债能力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注册资本几乎是一个没有法律意义的参数。市场理性的人不会过分依赖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息,而填写虚报注册资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我国原《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度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都必须注册,必须发行,一次性全部合并、收购或筹集。因此,“公司的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公司的资本也是实收资本”。
上海公司注册资本设计的逻辑起点是:公司财产的首要组成部分,即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重要基础。公司的对外声誉,是公司举债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的重要保证。注册资本不仅体现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义务,也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公司。
然而,在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中,过于自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而不注重其他制度设计的后果只能是赋予“皮公司”的一件合法外衣。
也就是说,公司法最初的制度设计也与对公司资本三原则的认识和定位不当有直接关系。正如有学者分析的那样,随着资本流通速度的加快,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保障功能必然会减弱,而资本限额的低下恰恰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与各主体自主性之间的矛盾”。公司法”。 “公司法统一的需要与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变化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找到理想与现实的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