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征收的建议_税务动态_快乐投资

纳税单位选择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使用个人和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有利有弊。目前,我国采取以个人为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个人和家庭纳税单位的优缺点,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


纳税单位选择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使用个人和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有利有弊。目前,我国采取以个人为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个人和家庭纳税单位的优缺点,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个人纳税单位选择及相应征管措施建议。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个人制)是指将独立的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单位。报税时,仅对个人收入征税,不考虑个人收入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支出。

使用个人作为纳税单位的优点。首先,它符合婚姻中立的要求。以独立个人为纳税单位时,配偶双方婚前应缴纳的税款之和等于组成家庭后整个家庭所承担的税负。也就是说,税收政策不会对纳税人的婚姻选择行为产生影响。二是征管成本低、效率高。我国目前采取以代扣代缴为主、自我申报为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个人是纳税人,具有征管成本相对较低、效率相对较高的优点。

使用个人作为纳税单位的缺点。首先,没有考虑家庭总体收入、支出和负担,这是不公平的。由于收入和支出不考虑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以及对老人和孩子的赡养费,不同家庭负担的纳税人在获得相同收入时要承担相同水平的税负,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收入分配。影响。其次,家庭成员可以利用不同的税率转移收入避税。当个人为纳税单位时,配偶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夫妻在同一单位工作或领取劳动报酬),纳税人可以通过收入的转移和分散来达到整个家庭避税的目的。

报税时,应考虑各内部成员的收支构成及负担。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一是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应体现“税基”的公平原则“能力上”,即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也应因经济能力不同而不同。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微观单位,家庭成员的收入、赡养义务等因素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其次,有利于拓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获得收入的形式不断变化。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人所得税成为“薪俸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家庭所有收入均需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第三方进行比对-当事人信息,有利于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税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弊端。一是可能对婚姻选择产生影响。当收入夫妻之间差距较大,以家庭为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小于夫妻以个人为单位缴纳的税款之和,形成“婚姻补贴”;如果夫妻收入接近,则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从而产生“婚姻惩罚”。二是采集管理要求高。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要求税务机关掌握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家庭结构、支出等信息,并有完善的纳税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

关于选择个人纳税单位的建议
笔者认为,根据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的实际情况,以家庭作为个人纳税单位可以是长久之计。我国个税改革的长期目标,但目前仍应采用。个人是t制定政策时会考虑斧头单位和以下家庭因素:

抵押贷款利息支出。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买房的负担越来越重。抵押贷款在家庭支出中占比很大,直接影响生活的幸福指数。从税收公平角度考虑,建议将房贷利息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但应设定限制,如家庭仅有普通住房(或同时规定房屋面积上限),同时注意避免两者重复扣除。配偶参与税收征管。

医疗费用。典型的中国家庭结构是,夫妻俩需要赡养四位(甚至更多)老人和一两个孩子。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这样的家庭结构结构施加了沉重的支持义务。因此,建议将未纳入社保范围​​的家庭必要医疗费用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征管系统需与社保数据对接,医疗费用扣除比例和方式需进一步细化。

教育支出。近年来,二胎政策的放开,让目前作为骨干力量的1970、80后纳税人承担了更多的育儿义务。此外,社会发展使家庭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教育支出总量有所增加。支出比重不断上升。为符合国家基本政策,建议必要的学历教育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自行申报或者单位扣缴申报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

关于个人税征管措施的建议
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现阶段个人税改革思路提出以下税收征管建议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今后或以家庭为单位。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税号制度。传统税收征管方式下,税务机关往往更关注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政策规定足额扣缴自然人应纳税所得额,即通过企业间接管理自然人纳税人。这种征管方式不利于加强个人税征管。应该逐步转变纳入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直接管理。前提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税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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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并逐步完善自然人税收抵免制度。目前,自然人普遍遵守税法的程度较低,对税收政策的了解较少。要构建自然人税收信用体系,将信用评级结果广泛运用到就业、住房贷款、社保领取等生活各个领域,将正向激励与反向压力相结合,提高税法合规性整个社会。

三是完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征收制度。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全面掌握自然人的收入状况,从而对涉税事项作出准确判断。扣缴单位提供的信息,提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代缴义务和提高扣缴质量。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完善自然人自我申报制度,不断提高纳税人自我申报比例。

(转载自中国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