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的注册资本数额不足,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百分之一以上以下罚金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的。
2.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虚报的注册资本数额;提交虚假材料的,处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