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所属月份属于当年,纳税信用等级是指上一年的评估结果,与企业实际经营行为不一致。这与税收抵免约束企业经营管理的初衷不符。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信用评级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到税收信用评级评价结果是如何使用的。
2015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 ),其中包括 v与以往分散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增值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一体化、规范化。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当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且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D级。 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规定,经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本通知中残疾人安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信用管理办法》《税收抵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34条,对税收抵免的征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办法》明确,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接受审核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结合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发现,在退税实践中运用税收信用等级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收信用等级采用“滞后评价模型”(本次税收信用等级评价采用“滞后评价模型”)。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当期纳税信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6号公告规定,可以在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确定当年申请重新评估,产生纳税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信用评级不稳定。
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信用评价指标分数因税务检查需要扣除或者直接分级的,税务机关应当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额。按照规定。评估结果及记录,已完成退税但不再符合条件的,是否需要追回上一年度的退税?
目前,根据《办法》,纳税信用评估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践中操作上,以上两种退税均采用退税模式。例如,残疾人安置单位按照每个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确定应退税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使用纳税额的70%。 %、100%等不同比例。对于税收信用评级的实际运用,财税[2015]78号没有具体规定。财税[2016]52号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接受纳税后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办理按规定办理退税。
根据本公告的说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只能查询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可见,即使相关企业今年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仍可照常享受相关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