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解读《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_税务动态_快乐投资

2016年10月27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下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征收起征点的通知》(上海财税[2016]77号)。为保证政策准确落实,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一.文件发布背景

2016年10月27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下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征收起征点的通知》(上海财税[2016]77号)。为保证政策准确落实,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发布背景

本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关于调整本市增加值的通知》(关于税收、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五年后自然失效沪财税[2016]77号的发布只是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衔接和明确。

2.正确理解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起征点和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国家确定的基本税制规则。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确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本市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2万元(含原金额)。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税收优惠。它与增值税起征点在制度设计初衷、适用对象、政策内容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希望广大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起征点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区别,准确解读其内在含义。

3.当前政策合作文件发布后的展望

深圳解读《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_税务动态_快乐投资

(一)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1.销售商品,月销售额2万

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2万元;

3.按次缴税的,每月销售额为500元。

4.自2016年11月1日起,《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综合改革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执行。

(二)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政策

财税[2015]96号延续了财税[2014]71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即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财税[2015]96号文中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增值税起征点不再调整政策。不会有国家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的情况在上海具体实施。

(转载自上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