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走私、逃税10万元以上应定罪_税务动态_快乐投资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昨天(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惩治走私犯罪依法。明确走私一般货物或者物品逃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定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昨天(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惩治走私犯罪依法。明确走私一般货物或者物品逃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定罪处罚。

据报道,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涵盖了刑法修正案(七)中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一般货物及物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条款。两罪均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一般货物或者物品偷逃应纳税款10万元以上的,即定罪受到惩罚。强调,一年内因走私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的,无论是否有受到行政处罚的特定走私对象,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利用他人购买的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项的现象,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行为被视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走私货物、物品的行为,依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鉴于走私犯罪大多是现场查获的,司法解释明确,海关监管场所查获的走私犯罪应当依法按已完成的犯罪处理。

此外,司法解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同时,为保证司法解释的完整性和内在协调性,方便司法适用,对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整理,纳入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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