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认定授权审核权限后的相关管理办法。下放给省级及下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宣布取消和下放9个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将落实取消短期内集中和下放涉税行政审批项目。本《公告》明确了下放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的后续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中国企业全球资本运营的政策环境,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优化税务服务水平,降低税务合规成本。 《公告》的后续管理措施主要有四个特点:
——降低审批级别。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境内跨省投资,抄送主管部门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转交其他投资地点的相关省级税务机关。该申请将不再向税务机关报告。经总局审核确认。
——实现了集中管理。海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与其主要投资者境内所在地分开的,可以向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多地申请认定。中国。明确授权后,认证机构。
——明确了税收待遇。明确境外中资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当年起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应按照规定计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基层认定与SAT报告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省级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予以确认后,将在30日内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布。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改正。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认定的立法原意是借鉴国际惯例,适当扩大税收管辖范围,堵塞跨境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如何曾几何时,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相关股息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海外红筹中资企业面临股息双重征税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通知》、《关于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居民企业身份认定,解决部分境外(主要是香港)中资控股企业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居民企业认定已实施数年,总体情况良好。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管理方式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主要原因是鉴定程序居民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繁琐,给企业全球资本运作带来不便。按照国家逐步简化和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总体要求,要及时调整审批层级,改进管理方式。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相关规定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居民企业按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