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造成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扣除额可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新举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资产损失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造成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相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报有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专项申报。”取消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后,地方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造成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都是在当时特定背景下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的,起到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行政审批事项设置的背景发生了变化,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自然要取消,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负面清单”制度建设。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接受社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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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造成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扣除额可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