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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的实缴没有期限。 “如果一定要给这个承诺加上期限”,请不要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2.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认购额,这意味着理论上你可以随心所欲地“一元公司”,各位有钱人,放心吧!
3、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即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注册的问题。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给我们一个重要信号,认缴并不意味着不缴,而且盲目认购的金额巨大。对于股东来说,可能是自掘坟墓!
某投资公司原始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400万;
认购制推出后,公司增资至10亿元;
在签订了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突然减资至400万元。并更换股东;
债权人无法收回首期2000万元债务后,将公司、新老股东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及新老股东连带承担债务。责任。
1、减资无效,注册资本恢复至减资前状态,即10亿元。 (因为正常减资程序必须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完成债务清偿。)
【2、股权转让无效。原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股东则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诚信菌提醒大家:“提交但未实际支付”并不意味着“不支付”。
《深圳公司登记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份数量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在认购下根据制度,个人股东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普通债务无异,也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欠的债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未足额缴纳的股东必须首先足额缴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不改变责任形式。也就是说,当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超过了自己的投资能力时,其实就是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
最后诚实菌补充一下,并不是所有深圳都这样- 注册公司现在不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些行业还需要实缴注册资本,包括:
1、募集资金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 3、外资银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信托公司; 6、财务公司; 7、金融租赁公司; 8、汽车金融公司; 9、消费金融公司; 10. 货币经纪公司; 11、村镇银行; 12. 贷款公司; 13、农村信用社; 14、农村资金互助社; 15、证券公司; 16、期货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 保险公司; 19、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20、外资保险公司; 21、直销企业;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24、劳务派遣企业; 25. 当铺;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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