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购系统,请正确填写注册资本_重复
注册资金可以说是所有创业者创业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第一个大坑。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部门对注册资本的基本规定: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不需要实缴验资,而是可以改为注册资本。订阅系统:1
注册资金可以说是所有创业者创业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第一个大坑。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部门对注册资本的基本规定: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不需要实缴验资,而是可以改为注册资本。订阅系统:
1.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没有时间承诺限制。 “如果一定要给这个承诺加上期限”,请不要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2.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认购限制,这意味着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为所欲为,各位有钱人请为所欲为!
3.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即会计术语中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的问题,而是“资本”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重要信号,认缴并不意味着不缴纳,而且盲目认购金额巨大。对于股东来说,可能是自掘坟墓。!
某投资公司原始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
介绍后认购制实施后,公司增资至10亿元;
< br />签订近8000万元合同后,面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公司突然减资至400万元并更换股东;
债权人清偿首期债务2000万元后无法收回货款,公司连同新老股东被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债务的一般责任。
1.减资无效,注册资本恢复至减资前状态,即10亿元。 (因为正常减资程序必须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完成债务偿还。)
2.该股权转让无效。原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股东则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诚信菌提醒大家:“提交付款但未实际付款”并不意味着“不付款也可以”。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个人股东未偿还的债务与普通债务没有什么区别。也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欠的债务。 。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的,未足额缴纳的股东必须先足额缴纳。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不改变责任形式。
也就是说,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超出了自己的投资能力,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
最后补充一点,并不是所有公司目前都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有些行业还要求实缴注册资本,包括:
1.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2.商业银行;
3.外资银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信托公司;
6.财务公司;
7.金融租赁公司;
8.汽车金融公司;
9.消费金融公司;
10.货币经纪公司;
11.村镇银行;
12.贷款公司;
13.农村信用社;
14.农村资金互助社;
15.证券公司;
16.期货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险公司;
19.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20.外资保险公司;
21.直销企业;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br />23.融资担保公司;
24.劳务派遣公司;
25.当铺;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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