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境内企业股权;
(二)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中国内地投资者不得在境内加入(参加)各类协会、民间团体、群众团体等。主要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
(五)原登记机关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当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到授权的登记机关按照企业搬迁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登记。
2.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一)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或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企业代表本人;
(2)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企业/公司负责人(企业/公司需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及受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交回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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