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方式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名称、住所、出资数额或者出资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的决定。换发或者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注意:
(一)个人独资企业跨登记机关辖区变更住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搬迁地点。搬迁地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的,原登记机关向企业发出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企业登记通知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继承等原因改变投资者的,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3)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改变投资方式,导致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投资方式变更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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