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租赁行业规范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日起,列出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行为。 “负面清单”。包括不筹集资金、变相吸收、接受存款;不发放或者不接受委托发放贷款的;不向其他金融租赁公司借用或者变相借入资金;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办法》指出,施行前已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f 本办法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
对于过渡期监管,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金融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开放,行业利用率不高。在10900家金融租赁公司中,仅有2985家在营业,约72%的金融租赁公司为“空壳”或倒闭。 “为此,我们设定了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以达到这项措施的标准。”
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企业一样接受监管。对于“失联”企业,劝说其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自行注销,或者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出台后,对未达到正常经营类监管指标的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纳入监管名单的金融租赁公司将逐步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开展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