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变更需要纳税吗?
1.需要付款;股权转让必然导致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很多企业都知道股东变更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却忽略了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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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i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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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登记证、复印件、登记表等);
(4 ) 其他相关信息。
2.股权转让纳税义务
1.印花税
股权转让很少发生,很多纳税人不知道股权转让文件需要加盖印花。事实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填写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应税凭证,就必须加盖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出具的文件属于征收印花税的税目。
(一)适用税目。根据国税发[1991]55号文《关于《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中,企业股权转让所出具的文件,属于“产权转让文件”征税范围税目中的“产权转让文件”。
(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让文件的税率为:0.5%
(三)纳税人。纳税人是财产的持有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凭证书写时必须加盖印花
(五)纳税示例,2001年成立有限公司,原两名自然人股东A、B出资100万元和1.5分别为万元。 2011年5月6日,他们分别与自然人C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平价转让方式,约定A将50万元转让给C,B将150万元全部转让给C,则A、B、C应分别缴纳印花税50×5=250元、150×5=750元、(50 150)×5=1000元。
2.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心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认识比较片面。认为自然人股东只要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就没有收入,无需申报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些受让方甚至不知道受让方(原自然人股东)在转让时有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股权转让费用,从而给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现在我们来梳理一下相关政策。
(一)适用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单次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收入而言,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计税成本-印花税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税费。
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自然人股东因转让股权而收到的金额,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股权,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该价格为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按照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但是,凭证上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因受让方未在期限内支付价款而转让方收到的违约金收入总统所规定的期限属于股权转让。产生的收入。
应税股权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股份时实际交付给企业或者原转让方的资本金额。购买股权时的股权。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金额。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所得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五)纳税申报。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税额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并按时缴纳税款。缴入国库,专门记录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国水函[2009]285号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他们必须改变企业的股权。登记前,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出具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股权转让收入证明。 ,提供非纳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填写“自然人股东名册”。变更报告表”并提交给税务主管。代理声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函[2009]285号文第三条规定,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七)税收政策提供负担得起的低价转让。
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统一价格、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者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定。
如何判断计税基础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什么是正当理由?如何判断申报的计税基础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如何核实。
3.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计算基础可能被认为明显较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 p>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份额的净资产;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
4.申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的,降低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5.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有正当理由,是指下列情形:
一.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为转让人承担直接赡养人或有赡养义务的照顾者或照顾者;
4.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还必须缴纳这样做时要缴税。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因此,公司事务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处理,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