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当一家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会受到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旅行等执行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当一家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会受到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旅行等执行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一旦进入或即将进入执行程序,原法定代表人很快将登记变更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逃避执行措施。本文将探讨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经常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以下措施:执行:实施措施:


(一)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不进行乘坐飞机、高铁等生活、工作中高消费、非必要的消费行为。



2019年11月21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针对“国民老公”王思聪发布3项限制消费令。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消息,因当事人被执行,上海熊猫互动娱乐t文化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付款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上海熊猫互动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及其主要人员充电宝王思聪不得从事高消费或者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拘留、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一般利用该条对拒不申报、谎报财产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罚款等。措施。


(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


在实施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认定为公众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有权申请追加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


(四)进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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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国《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08]13号],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影响的债务人可以为直接责任人被限制出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还明确规定,有未决民事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不准出境。显然,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执行阶段。


2019年6月,ofo法定代表人陈正江被限制出境。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显示,因被执行人东夏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明确义务,法律文件d中,法院已依法限制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陈正江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是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执行标的只有12万元。这家曾经在全国开疆拓土的小黄车如今陷入了毁灭性的打击,因为其法定代表人陈正江仅因未能偿还12万元债务而被限制出境。



执行阶段,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法院将判决是否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之前或之后。法定代表人的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尚无定论,这直接导致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相对被动。由于法院的被动地位,原法定代表人您可以通过更改注册来逃避执法措施。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残疾人”、“高龄老人”等特殊主体,以避免诸如“限制消费令”。


在实施实践中,一些公司法定代表人担心可能存在“败诉”风险,会在进入前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阶段。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即使法院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也不会对原法定代表人的日常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无法落实。但原法定代表人却可以逃避执行措施,这就加大了执行难度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中,申请执行人不得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虽然《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追加投资人到个人投资公司。但上述规定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在存在“败诉”风险时是否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执行阶段,一旦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申请人可能无法再增加投资人(原法定代表人) )作为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极有可能利用制度漏洞m 逃避执法措施。



目前,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如何防范和惩治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尚无定论。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是否逃避执法措施,目前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态度有以下几种:


(一)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在为了防止恶意逃避执行,应当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先发制人的限制措施;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无论是否可以做到“将问题防在萌芽状态”,应在申请时进行。那么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限制性变更措施又如何呢?这一假设实际上是建立在“将公司所有法定代表人置于可能的前提下”的前提下。执行法院根据办案经验选择是否采取事前限制性措施,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流失,被限制的法定代表人不满极有可能申请执行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向产业界发函。工商登记部门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裁定查封、冻结工商部门办理被执行人变更手续等,限制被执行人变更


郑州中院等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限制或者禁止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审判、执行阶段被告人、被执行人的代表人。发现人事变更属于恶意变更的,可以对现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恶意变更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将导致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郑州现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设计工程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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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为防止利害关系人、河南谋园大酒店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个人、公司股东、增资、减资等商事登记档案给判决执行带来困难。本院查封工商档案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河南谋园大酒店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二)执行阶段,采取强制措施前原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的,对原法定代表人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代表采取措施。


鉴于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执行阶段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因为债务主体制度履行的是被执行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受到限制,也不意味着被执行人能够具备履行能力。R M。基于此考虑,限制法定代表人自由变更,实际上违背了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自主变更为基础的立法理念。


北京高院在多起案件中都表达了这一观点。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不再是影响被执行人履行有效债务、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直接责任人的不应该再针对他。


典型案例:慈某申请复议


【法官摘要】北京市一中院1 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慈某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慈某被列为直接责任人员因影响债务履行而被纳入消费限制范围,缺乏证据支持。慈某请求撤销限制消费措施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已经变更了原法定代表人,如果发现变更行为具有恶意为逃避执行,仍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在执行法院未明确是否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公司内部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将发生变更,从公司登记情况看,原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履行职责。法院是否仍有权施加限制此时的他?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表明,在执行阶段,随意变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对于依法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将逃避法律制裁,加大了案件执行的难度。因此,即使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法院仍然有权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措施。


典型案例:侯某新申请复议


【法官摘要】为“如果”执行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被执行人采取限制离开的措施。对造成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g 债务的履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虽然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已辞职,但鉴于其实际负责新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对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有直接影响,法院仍可以对原法定代表人作出责令。采取限制出国旅行的措施。



首先,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如果被申请人明显没有其债务能力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变更程序回避执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改变。


其次,如果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原法定代表人是否ive已按正常程序进行变更,且无恶意变更的意图,不应再进行变更。对他们实施制裁。原法定代表人仍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向法院申请撤销;


第三,如果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后如属“恶意”且能够逃避制裁执行的,法院仍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等制裁,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可能会被拘留和罚款。


具体认定原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属于“恶意”时,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入手:一是从时间要素来看,公司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且原文件gal代表尚未受到“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其次,从强制措施的适用性来看,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明显可以规避强制措施,例如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最后,就公司控制地位而言,原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股权未发生重大变化,仍处于实际控制地位或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等,并作出综合判断依据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名义”、是否具备基本决策能力。


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应综合判断原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属于“恶意”,进而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他 。



是否执行阶段是否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变更属于正常程序,则无需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恶意变更的,执行法院仍可以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措施。原法定代表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外界异议等方式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