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是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责任。
4.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单独缴纳所得税。
5.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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