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税和地方税根据税权的归属而有所不同。

税种分类的核心问题是税种可以分为哪些种类以及每种税种如何分类。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税收进行了多种分类,对后来的税收和税法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简单易用的平台现推出以下各种税种分类:(一)直接税和间接

税种分类的核心问题是税种可以分为哪些种类以及每种税种如何分类。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税收进行了多种分类,对后来的税收和税法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简单易用的平台现推出以下各种税种分类:


(一)直接税和间接税

根据税负是否可以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是不能转嫁给他人而必须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种都是直接税,例如各种所得税、一般财产税等。凡是税负可以转嫁给他人、纳税人仅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都是间接税,例如各种商品税。这种分类方法首先由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魁奈(F. Quesnay)提出,后由英国著名学派魁奈(F. Quesnay)完善。学者詹姆斯·米尔。


(二)从量税和从价税

根据计税标准不同,税种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从价税。凡是按照应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等征收的税种,都是从量税,也称为单位税或“从量税”;凡是按照应税对象的价格从价征收的税款,都是一种标准。征收税种为从价税,又称“从价税”。从量税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影响、易于计算、税负水平相对固定,如资源税等。从价税直接受价格变化影响,有助于反映国家的经济政策。大多数税种都是从价税。


(三)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

根据征税对象不同,税种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w通常被认为是最重要和基本的税收分类。由于征税对象可分为商品(包括服务)、收入和财产,因此税收也可按上述基本类别进行分类。


(四)个人税和财产税

根据征税侧重点或侧重点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人员和财产税。这是西方国家最早的税种分类。任何主要针对个人因素征收的税款都是个人税。早期的个人税一般以人口或家庭为单位征收,如人头税、人头税、户籍税等。凡是注重物质因素征收的税种都是物质税,如商品税、财产税。

近代,由于人成为征税的主体而非客体,人头税大多被废除。人们普遍认为以“人”为主体并考虑个人具体情况征收的税种是个人税,例如所得税;以“物”为对象、不考虑个人具体情况而征收的税种,属于个人税。税收,例如商品税。


中央税和地方税根据税权的归属而有所不同。

(五)中央税和地方税

根据税权归属的不同,税种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地方税.方税.税收立法、税收管理和收入控制权属于中央政府的税种为中央税,或国税;上述税权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为地方税,简称地方税。在税收立法权高度向中央转移的情况下,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主要依据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权的归属。在此外,有时某些税种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这些税种统称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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