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自2016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推出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涵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五个行业。试点工作进展顺利、顺利,纳税人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修理自2019年3月1日起,其他服务业试点范围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扩大范围基本跟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检验检疫和国家标准总局,并将全面推广到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范围内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实行试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原金额,且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有增值税应税活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规定从应纳增值税中全额扣除。
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小规模纳税人规定》 根据《关于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且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企业,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
温馨提醒
试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开具专用值- 增值税发票应纳增值税额按销售额计算,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栏(a)应填写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3%、5%的征收率征收。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含税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5栏“本期数量”栏对应的栏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部分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的纳税人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前已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型的,还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排除
其他个人(自然人)通常是子征收增值税 自然小规模纳税人。但普税函[2019]243号仍将其他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人排除在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之外。购买人非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