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促进物流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行业。研究完善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的支持政策。税收方面,认真落实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土地使用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发文明确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01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皮草的要求为落实减税措施,持续促进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物流企业设施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实施中应注意的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1.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细则内容
在制定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为了充分体现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政策导向三、《通知》适用于物流企业拥有的仓储设施用地。看待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均按其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费标准的50%减征。
考虑到我国物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相关体制机制可能会调整,本次优惠政策延长期限暂定为3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 12 月 31 日。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定义
《通知》中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 企业是指:从事至少一种仓储或仓储业务的物流企业运输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以及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注册的分机表示:物流、仓储或运输字样。
3.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定义
《通知》中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6000余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储存大宗商品。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商品定义
《通知》所列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的商品仓储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如:粮、棉、油、糖、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石、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和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品原料。
5.下列用地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
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产品的,不属于《通知》优惠范围的。
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不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不属于《通知》优惠范围。
正在建设或尚未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尚不具备储存大宗商品的条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或实现其存储功能。按规定征收相应的土地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物流企业内部仓库用地不属于《通知》优惠范围。
6.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实行登记管理
符合规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和税收优惠,并实行备案管理实施的。为此,《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以便税务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7.工作要求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应该能懂优惠政策es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做好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统计分析。各地要认真统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免税免征面积、免税金额,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物流发展的积极作用企业及政策实施效果。
(三)总局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调查。省级地税局也要开展相关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相关政策:(财税[2017]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贯彻落实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注意